(浙江省)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06/01 | 颁布日期: | 2012/06/01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06/01 | 
              
              	| 颁布日期: | 2012/06/01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39号)
杭州市、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2〕228号)精神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号)要求,现将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下达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50吨(其中综合利用50吨)、锑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0吨(见附件)。请你们及时通知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指标落实到矿山企业。
  二、除《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1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9号)规定情形外,继续暂停受理钨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三、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3 号)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一)督促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目标责任书,于6月15日前将责任书报省厅备案。
  (二) 按照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网上直报系统要求,做好开采总量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一是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建立网上直报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按月做好开采销售统计数据登录,通过直报系统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网上直报市国土资源局。二是市国土资源局应于6月10日前、7月1日前分别通过纸质报表和网上直报系统同时上报一季度、二季度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自10月1日起,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关于下达2012年度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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