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10 |
颁布日期: |
2012/06/10 |
颁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10 |
颁布日期: |
2012/06/10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抚政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04亿立方米,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02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1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7.6%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市水中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组织水资源论证,否则市、县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必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项目的取水,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执行省政府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认真实施《抚顺市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限期关闭全部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重点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和高用水企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加强矿坑疏干排水、中水的利用,将矿坑疏干排水、中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将全市年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对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征收加价水费。加强节水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强化需水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2012年起,对大伙房水库上游保护区以及小孤家、红升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严格控制大伙房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农药、化肥使用量,防止大伙房水库水质进一步恶化。制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快速应对处置能力。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市政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县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参照省政府考评市政府的办法制定。市辖区内由市政府直接对市水务局进行考核。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农委、服务业委、环保局、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相关涉水行政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依据上级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加强市情水情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抚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 指标分解表(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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