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抚顺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0/19 |
颁布日期: |
2011/10/19 |
颁布机构: |
抚顺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0/19 |
颁布日期: |
2011/10/19 |
(抚政办发〔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抚顺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段)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段)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指各县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入其行政区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及考核评定方法等的设定和跨界断面水质的监测、考核。
第四条 出界断面水质无改善或水质污染加重的县区,需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水污染生态补偿金的交缴额度由市环保局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和结合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指标确定,市财政局结算扣缴,专户管理。
第五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金专项用于:
1. 各污水处理厂运营资金补助。
2. 污水截流管网建设。
3. 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4. 考核断面的下游水质超标补偿。
第六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1. 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不高于50%,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以内(含50%),加罚25万元。
2. 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改善超过考核目标基数25%的县区,不交纳补偿金。
3. 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发生恶化的县区,以考核目标为基数,污染加重50%以下,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以内(含50%),加罚25万元。
第七条 对出界断面水质连续6个月超标的行政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对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