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工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8/18 颁布日期: 2009/08/18
颁布机构: 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工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9/08/18
颁布日期: 2009/08/18
安徽省质监局、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质发〔2009〕42号) 各市质监局、工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新设立的食品生产者,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首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已取得营业执照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范围的,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二)食品生产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的,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按程序办理;申请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三)食品生产企业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见附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办理窗口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供生产许可及营业执照办理者查阅,并做好有关解答工作。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相互沟通,及时通报证照办理情况。   (三)在我省有关地方性配套法规出台,并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之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经现场核查,你单位符合《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有关要求。请于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到        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年  月  日 (盖章)   本告知单一式三份,一份质监部门存档、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由申请人交工商部门存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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