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05/18 颁布日期: 2012/05/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05/18
颁布日期: 2012/05/18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2〕5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的工作要求,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保险后续处理   (一)2012年4月1日起,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报送综合保险用工人员名单,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停止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   (二)原已收取综合保险预缴款的,按照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人员名单扣款至4月份。5月1日起,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应当对综合保险预缴款账户进行梳理。账户中存有余额的,参照工程竣工预缴款退还程序返还给缴款企业,6月30日以后各区县建筑劳务交易市场不再受理退款申请;账户中余额不足的,通知缴款企业于6月30日前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   (三)2012年4月1日起,综合保险所涉及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医疗费补贴停止执行,个人持有的综合保险卡内的余额可继续使用。2012年4月1日前已发生的工伤理赔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实施要点   (一)过渡期设定   1、为平稳推进综合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保障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权益,拟设定一定时限的过渡期,对此期间内因操作经办程序没有明确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在本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允许企业最迟于过渡期届满前进行补办,并按照企业实际用人情况补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2、有关过渡期时限、过渡期内保险待遇等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统一解释口径处理。   (二)保险登记   1、注册在外省市并在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沪备案的在沪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至其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参照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及企业(包括注册在本市及注册在外省市)内本市户籍人员参保缴费等申报手续均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   (三)信息比对   市建设交通委受理服务部门按月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企业)的基础信息,并在每年企业自检完成后,及时将未进行自检(或自检经审核未通过)的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息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保中心在为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并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将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参保人员信息向市建设交通委受理服务部门反馈。   (四)项目管理   1、对已缴纳综合保险预缴款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包企业应当根据工期和用工状况重新估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超过退还余额的,向建设单位申请追加该项费用,建设单位审核后应当予以拨付。总包企业应当将费用足额支付给项目中各用人企业,并督促项目中各用人企业为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并收集缴费凭证以备查验。建设单位可在竣工结算时对该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2、对新的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费率标准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部门另行发布),对该项费用进行测算,自行填报,将其纳入工程成本;依法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在合同造价中单独列明该项费用。   (五)参保监管   1、注册在外省市的施工企业,在办理进沪备案时,必须提供注册地参保证明或本市参保的承诺。   2、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备案时,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审核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单独列明。   3、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履行用工和用人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和企业中不发生人员未参保的违法行为。因违法承发包而导致务工人员无用人企业时,由发包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发包人无用人主体资格的,由上一级发包人承担。   4、本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在沪施工企业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查处结果通报本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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