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做好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6/04 颁布日期: 2012/06/04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6/04
颁布日期: 2012/06/04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汕人社[2012]9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等三类。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即72学时)。全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的时间为:属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在5月1日至8月31日参加培训;属岗位聘任、续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5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培训。   (一)公需科目:今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为:《广东文化强省建设》、《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专业技术人员可任选其中一个科目。培训时间为3天(20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以省人社厅所公布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的培训,以及根据本专业、本单位科研、生产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学时。   (三)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与用人单位商定。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习网站提供的学习科目选择适合的科目选修。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学时。   三、培训形式:   (一)公需科目:以集中面授为主,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公需科目培训后须参加考核,形式为开卷考试,考试由各施教机构组织。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由各施教机构、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形式以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参加研修班或进修班等。也可参加“广东人才培训网”、“广东学习网”等学习网站的学习。   (三)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各施教机构、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参加“广东人才培训网”、“广东学习网”等学习网站的学习。   凡参加经市人社局备案认可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新技术推广等。可视为完成年度专业科目或选修科目学习任务,计算相应学时。   在外工作或因其他原因没法参加面授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报经所属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参加“广东人才培训网”等学习网站的学习。   四、管理与报名:   (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区县人社局负责所辖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为推进今年度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市人社局委托下列施教机构开展今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工作。需要参加培训学习人员,请直接到下列受委托的施教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具体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继续教育专栏查阅)。   1、汕头市卫生学校负责卫生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2、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负责建设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3、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汕头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4、广东省粤东高级技工学校、汕头市高级技工学校、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负责机电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培训。   5、汕头市财政局培训班、汕头经济管理干部学校负责财政经济类、广播电视及新闻出版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6、汕头市行政学院负责文化艺术类、驻汕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7、汕头大学、汕头市粤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上述行业以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汕头市行政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受委托施教机构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培训的,其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汕头市行政学院承担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的施教机构要切实承担培训责任,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受委托施教机构若没按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明年将取消相应的委托培训资格。各施教机构之间可在师资等方面相互调派,实现资源整合,但不得私自将培训任务转交其它施教机构。   (四)受委托的施教机构或经备案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后,需向专业技术人员出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附件1),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科目培训的凭证。   (五)区属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所属区县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为帮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市人社局委托汕头市行政学院举办往年度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培训。供当年度尚未参加培训的学员选择补修。   1、往年公需科目培训:分别举办《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教程》、《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论文写作教程》、《知识产权法基础与实务》等培训班(每个科目培训3天即20学时)。   2、往年专业科目培训:分别举办《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能力建设教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修养与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与提高》、《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专业科目培训班(每个科目培训3天即21学时)。   3、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在报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举办往年度专业科目培训班。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在开展往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前,须提前10天书面将专业科目培训班的开班备案表、培训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册表等资料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加 “广东人才培训网”等学习网站开办的往年度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习。   (七)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周期内,选择上述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科目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则视同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岗位聘任、续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登记与验证   (一)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原则上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 http://www.gd.lss.gov.cn/jxjy/)。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规范操作(专业技术人员在公需科目考试前要先登陆注册,由施教机构开设专门课程指导完成)。登记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等记录,并上传相关继续教育学习证明(详细操作方法可登陆汕头市人社局网站继续教育专栏下载“系统用户指南”)。   2、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法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进行审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3、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相应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发放。   4、专业技术人员申领继续教育证书前,需登录“广东省专业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否验证通过及继续教育证书是否生成)以及证书打印信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申领名册表”(附件2), 并带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打印本人继续教育证书方可进行证书验证。   (三)《证书》须加盖人社部门印章方为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并督促所属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二)认真执行培训办班计划备案管理制度。施教机构须将本年度拟开展公需科目的开班备案表(附件3)及培训计划(包括办班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意事项等)在4月25日前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市人社局将通过网站公布施教机构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计划。施教机构有更改培训计划的须及时报市人社局。为规范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开展,各施教机构、各行业或用人单位在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前,须提前10天书面将专业科目培训班的开班备案表、培训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册表等资料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备案。   (三)各培训施教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标准。要落实专人做好考勤记录,收集保管好公需科目考核试卷。留存培训相应的影相资料。同时将参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册表(附件4)送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四)做好教材征订工作。教材的征订由各施教机构负责。各施教机构在经市人社局同意后通过正规渠道自行到发行单位购买。各施教机构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或使用盗版教材。不得向学员出售复印教材。   (五)各地、各施教机构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开展工作,并在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六)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开展,市人社局将不定期对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施教机构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不培训只发证、培训后不考核、使用不规范教材等行为将责成其整改,情况严重者将取消施教机构的备案资格,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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