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27 |
颁布日期: |
2012/02/27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27 |
颁布日期: |
2012/02/27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201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为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强化目标约束,把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形成推动转型发展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强化工程措施,增强污染减排能力,提高污染减排绩效。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与清洁生产,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坚持管理与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0.3万吨、10.0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7.3万吨、11.20万吨分别下降7.2%、9.9%(其中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下降6.5%,农业排放量下降8.3%;氨氮:工业和生活排放量下降9.8%,农业排放量下降10.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5万吨、82.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3.8万吨、90.9万吨分别下降6.1%、9.8%。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形成与城镇化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能力。
积极实施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6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0万吨/日。配套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完成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启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工程。积极推进200个左右特色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覆盖重点流域重点建制镇。重点建设省辖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15%;省辖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实施减量化处理并妥善处置。
(二)加快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强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清洁养殖、无害养殖技术,实施干清粪、垫草垫料、生物发酵床等措施,建设和完善粪便、沼渣、沼液、垫料等收集处理设施,强化污染全过程治理。大力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推进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积极引导畜禽养殖方式转变,努力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废弃物得到充分利用。
(三)大力推进脱硝脱硫工程建设,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现役燃煤机组尚未实施脱硫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已脱硫运行但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要进行更新改造。2014年底前,现役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全部完成脱硝改造并同步取消烟气旁路;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配套建成脱硝设施。对现役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有色冶炼、硫酸生产企业依照新的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设施改造。
(四)大力推进机动车排气环保管理,切实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
加强在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自2012年起,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新注册和转入车辆一律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2013年基本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覆盖。积极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全部及时依法报废和注销,规范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到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大型载客、重型载货营运黄标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其他营运黄标车。逐步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和尾号限行,2012年合肥、芜湖、马鞍山市率先实行黄标车限行制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积极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全面推广使用清洁汽柴油。
(五)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工业园区要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循环利用率。对制药、淀粉、羽绒、农药、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酵母等行业未达到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和提标改造。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浮法玻璃生产线、建筑陶瓷窑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或使用清洁能源,规模在35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到2015年,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重点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实施审核,进一步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不断加大电力、钢铁、有色、炼焦、水泥、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以及小锅炉、小热电的淘汰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实现增产减污。
(七)进一步强化项目准入和环保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新建燃煤机组、钢铁烧结装置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的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把污染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主体。环保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承担起各自领域的污染减排职责,做好污染减排计划编制、任务下达和政策制定等工作,督促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重点减排措施落实。各协同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协作,合力推进。中央在皖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切实发挥污染减排的骨干作用。
(二)完善落实政策。
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按照污泥无害化处理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积极引导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鼓励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和雨水利用系统,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厉行节约用水。
(三)加大工程投入。
完善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政府投入,对重点减排项目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四)加强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和统计体系,完善污染减排预警办法,强化污染减排目标监测预警。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要安装、完善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考核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和核准脱硫脱硝电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省、市、县三级减排管理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
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督查、后督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污染减排政策情况、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污染减排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对污染减排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地区和重点污染减排单位,实施预警和挂牌督办,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重点污染减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年污染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加大执法力度。
对没有按期完成重点减排工程或重点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环评,属于上市公司的一律不通过环保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以及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三年内达不到75%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建设项目用地,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七)严格责任考核。
把落实“十二五”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对各市政府进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工作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减排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十二五”各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2“十二五”各污染减排部门及重点企业责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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