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01/01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热改办[201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规范行业管理,实现对供热行业有效的监管,现就加强城镇供热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
城镇供热是北方城镇居民冬季生产生活的必需条件,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行业垄断局面已经打破,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基本形成,改革进一步促进了经营效率的提高,推进了供热行业的发展。但是,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认识上还有偏差,不重视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建立,还存在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工作不落实、监管能力薄弱和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强供热监管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供热监管体系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供热安全运行,各地必须切实加强供热行业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加强“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加强供热监管的重要意义,在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把加强行业监管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抓好监管工作,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抓好城镇供热行业监管的有关工作
城镇供热监管是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对城镇供热行业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者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城镇供热行业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进入与退出的监管、运行安全的监管、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监管、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等,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供热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供热行业监管的首要环节,必须科学制定标准,严格操作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
一是各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供热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市场准入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结合项目特点,综合考虑供热能力、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应急保障能力等各项因素,择优选择供热经营者。
三是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同时将特许经营协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是建立供热市场退出规则。明确规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应按照准入的程序和准入条件,择优选择经营者。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应成为供热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落实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条件和程序、特许经营经营项目评估评价、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公众监督与参与、经营协议备案等规定,建立完善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经营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的,要及时补签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做为企业是否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和服务监管是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标准,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监测评价的结果应与扶持政策和市场规模扩展挂钩;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严重不达标企业,地方政府要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或取消经营资格。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检查、监督、评价的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要创新监管制度,各可结合本地实施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不达标供热退费的落实。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派遗管理人员驻企监管,但监管人员不应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要建立测温制度。对居民反映供热温度情况,本着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进行温度检测,测温结果要经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和备案,管理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要加强合同管理,供热企业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管理部门要将供热企业与用热户签订供热用合同情况纳入供热企业诚信评估体系。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供热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热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管供热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供热企业生产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供热管理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要制定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
(五)强化成本监管。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供热价格,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对供热成本监管。同时各地要科学地对供热价格的构成进行分析,特别要加强对供热价格中管网维护维修部分的监管,按一定的比例从热价中提取,实施专户储存,保证专款专用,为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提供制度和资金的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供热监管的组织领导
供热行业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行业监管的组织领导。
(一)转变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从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转向为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行业监管的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法规制度,依法实施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程序、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和监管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结合供热行业发展的实际,注重加强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供热行业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持。
(三)健全监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供热行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监管的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地方政府,市、县政府要整合行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的供热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法规、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监管成本高等问题。供热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强化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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