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28 |
颁布日期: |
2012/03/28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28 |
颁布日期: |
2012/03/28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琼府办〔2012〕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2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
一、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一)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实施清洁生产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橡胶和制糖工业的生态化改造,加快昌江循环工业园区和农垦橡胶城建设。加强对现有工业项目技术改造,延长石化产业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大力发展区内和区外循环经济类产业。扎实推进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和洋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抓好海口、三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在海口、三亚、保亭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和示范企业试点,在重点旅游景区和农业开发区建设生态示范园区,积极推动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开发,加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力争将我省列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二)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基地,大力发展有机果园、有机菜园、生态鱼塘。推进水毁耕地的整治与恢复重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新增无公害生产基地5万亩,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600万亩(含农垦)。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经济示范园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生态产业,创建7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垦总局,各市、县政府。
(三)高起点发展生态旅游。组织开发大区小镇乡村生态旅游、海洋生态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新业态示范项目。积极推动尖峰岭、五指山、霸王岭及大区小镇等重点生态旅游项目建设。结合生态农业基地建设,适度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带动乡村生态旅游发展。
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四)实施“节能减排”工程。突出抓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能源等行业的推广应用和重点领域的节能改造,实施节能产品惠民等十大节能工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电力、钢铁、炼化、石化、水泥、玻璃等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硫、脱销设施工程建设。发展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组织实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省、蓄能型集中供冷示范省,实施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力设备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和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节能产品惠民、节能能力建设十大工程。积极推进屋顶太阳能利用和建筑节能工程。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废水和废气污染治理、农业污染综合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等减排工程。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配套及营运管理,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7个污水处理项目,启动20个污水配套管网项目,力争年底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以解决农村污水和垃圾污染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在城近郊区、水源保护区周边、重点旅游景区以及重点村镇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防止土壤和水源地污染。继续实施沼气利用工程,新增户用沼气5200户、小型沼气工程76处、大型沼气工程22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文明办,各市、县政府。
(五)严格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积极推动海口国家地质公园、文昌航天科技主题公园、琼海博鳌国际会展及文化产业园、万宁兴隆旅游度假区、陵水黎安港旅游区、三亚海棠湾“国家海岸”旅游度假区、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保亭七仙岭温泉旅游度假区等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集约发展和集中布局新型工业,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对制糖和橡胶加工等31家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环保技术,推动工业项目朝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方面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政府。
二、推进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环境
(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已建成29个城镇和120个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区管理制度,新增65个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快推进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建立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拆除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膜法”饮水技术,提升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七)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加强城镇内河治理,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基本消灭城市水体黑臭现象。加强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限期淘汰黄标车。开展噪声油烟扬尘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支撑体系
(八)开展“绿化宝岛”行动。巩固海防林建设成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将公益林管护补偿标准提高到20元/亩,争取国家将尖峰岭等7处自然保护区列入生态补偿计划。继续推进“三边”(海边、路边、城边)林建设工程,在铁路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和宁远河五大河流两侧、海岸带以及松涛等重要水库周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因地制宜地实施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加强城市(镇)园林绿化、美化,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九)实施中部生态核心区保护工程。组织实施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水源地保护工程,改善中部山区试点区域乡村污水和垃圾综合处理能力。规范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科学评价并积极推进保护区内旅游资源适度开发利用,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定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禁止破坏天然林,严格保护海南的生物多样性。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将国家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更多用于教育移民、生态扶贫以及国家主体生态功能区城乡环境保护等民生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十)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加强土地、矿产、水体和海岸线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强化近海海域环境保护。加强近岸海域填海造地工程管理,加大对陆源污染控制和近岸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强化海上开发项目、船舶及其倾废物等近海和远海污染防控,进一步规范海洋倾废行为,严格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继续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监控,不断提高市县海岸带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实施珊瑚礁生态恢复工程,保护珊瑚礁生境。加大对沿海防护林带、沿海湿地、滩涂和海岛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力度,确保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优良状态,保障海洋生态安全。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各市、县政府。
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程度
(十一)推进城镇和乡村生态示范创建。完成全省18个市、县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大力推进生态市县、生态乡镇、特色旅游风景镇和小康环保示范村创建,创建5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20个小康环保示范村。在公路干线、旅游景点和重点项目区周边创建600个文明生态村。组织创建8个绿色社区、25个绿色学校,启动绿色企业创建试点工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开展村镇生活垃圾处理实用技术应用试点,实施村镇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应用试点,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能源利用技术和污染治理零排放技术。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
(十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舆论导向、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作用。发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培养公众形成自觉的、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会展和生态文化建设活动,大力宣传生态立省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十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深入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六大文化惠民工程”,大力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积极弘扬海南本土文化特别是黎族苗族本土文化。
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文明办,各市、县政府。
五、创新生态省建设机制,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十四)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加大对中部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和建设重点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完成《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研究工作。加强海岸带开发和保护、辐射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等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出台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启动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海南岛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南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修编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印发实施《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年修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促进和谐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法制办,各市、县政府。
(十五)加大生态省建设投入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进城乡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十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和创业人才,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降低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业、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的应用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生态省建设技术支撑能力。研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探索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纳入各市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中部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各市县实行差别化考核。建立跨市、县界河流断面和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划委、省生态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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