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颁布日期: |
2012/02/28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28 |
颁布日期: |
2012/02/28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7号 2012年2月28日)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依靠法制、科技和基层,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建设信息发布系统,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构建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形成防灾减灾合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的有效衔接,建设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体系。力争到2015年,实现气象灾害监测站在乡、镇、街办覆盖率达到100%,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6%以上,尤其是要覆盖到“一河两区三库”(即渭河,西安城区和秦岭北麓局部暴雨山地灾害高发区,金盆水库、石砭峪水库、零河水库)、南部山区主要支流、旅游景点、人群聚集地。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盲区”。
二、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新一代天气雷达应用和20万亿/秒次以上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加快秦岭北麓、白鹿原地区以及气象灾害敏感行业立体监测网络建设,发展城市环境气象灾害监测和都市农业气象灾害监测,形成“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西安气象灾害监测网。建立完善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推进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开展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墒情自动监测设施。加快推进区域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扩建工程,加密气象灾害监测站网格距。加快推进气象信息网络扩建工程、风廓线雷达站网系统和特种气象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综合设备维护保障。
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开展高影响天气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建设精细化预报业务系统和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警系统,实现精细化预报到乡镇的短期预报预警,加快推进天气预报预警业务市区县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加强人口密集区及其上游高山峡谷地带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推进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和雷电潜势预报预警,有效防范雷电灾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城乡致灾因子监测,及时发布风险等级预报。
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与风险处置。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等基础性建设。气象部门要会同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城乡规划、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致灾因素,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建立气象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传媒等的便捷快速信息传输绿色通道,有效缩短预警信息从发布到传播至社会公众的时间。
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扩充和完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话、电子显示屏以及手机短信发布功能,加快气象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发布系统和网络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构建功能齐全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方式。借助中国气象频道节目、村村通和数字电视工程,基本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全覆盖。加强应急通信基础能力建设,为应急气象信息传递提供坚实基础。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要建立完善的气象信息发布流程,电视台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防范知识。通讯部门要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加快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施,在企业、学校、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建设气象电子显示屏,构建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加强偏远地区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各区县、乡镇(街办)有关部门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健全预警信息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志愿者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联防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发改、物价、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保、市政公用、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旅游、商务、广电、卫生、园林、安监、粮食、食品药监、城管、应急、供电、通讯、驻军、武警、消防等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应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各部门要依据气象预报预警信号综合研判和评估对本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增强本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加强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市、区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落实防灾避险措施。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着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项目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有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防范等重大项目和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传播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必要经费,将气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纳入气象防灾减灾应急体系,给予经费保障。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宣教引导。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基层信息员以及气象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增强社会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遇灾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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