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26 |
颁布日期: |
2012/03/26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26 |
颁布日期: |
2012/03/26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7号 2012年3月26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办字〔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省地貌类型齐全,地质环境复杂,加之降水和工程活动等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较多,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据调查,全省现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700多处,威胁20多万群众生命和30多亿财产安全,防治任务十分繁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务必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全面贯彻《决定》和《通知》精神
《决定》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措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决定》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将《决定》和《通知》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到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工作中去。6月底前,各市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三、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制
各地要依照《决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充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分门别类分别通报交通、旅游、建设、教育、安监、水利、电力等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市局、县局、乡镇国土所要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对所有灾害隐患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逐一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实做细防范各项基础工作
一要扎实开展隐患点核查、排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4月30日,各地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结合1:5万地质灾害详查、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工作,迅速组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各分站的技术人员,对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核查和排查,重点是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旅游景点、工棚等人员聚集区,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区域。核查、排查工作继续实行责任制,坚持“谁核查、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点填写核查排查日志,逐点落实核查排查责任人,逐点建立核查排查档案,交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汇总。5月底前省厅将对各市核查、排查工作进行检查。
二要及时更新群测群防网络。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结果,各地要及时更新完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及监测责任人信息,并将排查核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4月30日前各市将列入省年度防治方案的重点隐患点及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信息等报省厅地质环境处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三要认真编制防灾方案和修订应急预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结果,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5月20日之前报同级政府发布实施。根据《决定》和《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月底前,各市将市政府发布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修订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厅地质环境处备案。
四要全面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实时管理与应急指挥系统。4月底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对省、市、县、乡(镇)四级地质灾害防治实时管理与应急指挥系统及有关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结合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操作培训,确保汛期正常运行。维护及运行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对各市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五、全力做好汛期防范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预警预报。6月1日起,省、市和重点县要全面启动年度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时时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雨情信息,加密会商频次,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及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告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做到提前预警、及早预报,科学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工作。
二要积极开展巡查监测。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群测群防员,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和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苗头,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撤离。
三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坚持不懈地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各项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阵以待,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空岗现象发生。一旦遇有灾情和险情,要第一时间迅速、准确上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防范,切实做到信息畅通、报告迅速、处置及时。各市要将汛期值班表于5月25日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四要大力开展应急演练。各地要把做好应急演练做为今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各市、县至少要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明确撤离信号、撤离路线、避难场所等,检验应急预案,完善组织指挥系统,磨合应急队伍,提高干部群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能力。各地演练计划要于5月31日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选择1-2处重要隐患点,会同地方共同组织开展省级演练。
五要着力做好应急处置。对出现地灾前兆的区域,要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的标志,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下,快速有序地组织临灾避险。一旦地质灾害发生,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突出抓好地质灾害重点勘查和治理
一是对山区县开展1:5万的地质灾害详查工作,今年完成16个县详查,基本查清地质灾害数量、类型、分布范围等。二是对威胁人口多、危险性大、急需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勘查。今年完成23个重大隐患点勘查,在查明规模、成因、稳定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点提出防治方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建议县级政府有序组织群众搬迁避让。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对既不能搬迁也难以治理的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七、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评估工作及备案管理。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时,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
八、切实加强基层防灾能力建设
一是继续扎实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截止目前,我省已有60个县(市、区)进入全国“十有县”行列。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继续强力推进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争取今年再有一批县(市、区)进入全国“十有县”行列,着力提升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县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各市2012年度“十有县”申报材料要于10月底前报省厅验收。二是充分调动群测群防员的积极性。按照《决定》和《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群测群防工作经费,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切实发挥群测群防队伍在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各地要结合 “4.22地球日” 和“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深入山区、深入乡村,以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员和农村干部群众为重点,以贴近实际、简便易学的方式,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九、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5月底前,各市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重点检查《决定》、《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年度防治方案编制和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巡查、速报、值班、预警预报等制度执行情况;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情况;危险区划定、警示牌设立、明白卡发放、群测群防员补贴发放、工作条件保障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检查情况于5月30日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于汛期组织对各市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联 系 人:杨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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