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开展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06 |
颁布日期: |
2012/06/06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为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以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全运会”的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垃圾、杂物堆置门外。临街商厦、店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投递,保持门前卫生整洁。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卷帘门上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及小招贴。已经张贴、涂写、刻画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保持外立面整洁美观。
三、禁止擅自设置牌匾。依法设置的牌匾出现陈旧、破损、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缺字断条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换。
四、禁止向树池、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等侵绿、占绿、毁绿行为,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护门前花草树木。
五、禁止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在门前乱摆乱放及搭建棚厦进行店外经营和生产加工,保持门前经营秩序。
六、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积雪残冰,保持门前通行顺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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