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2/07 颁布日期: 2012/02/07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2/07
颁布日期: 2012/02/07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治安、交通和通讯   6.6 应急资金保障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包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包头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特大型、大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城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粮食局、安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局、包头供电局、包头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包头市支队、包头民航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火车站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包头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旗、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包头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工作方案,报包头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审定;汇集、上报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成员单位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区(旗、县)二级地质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了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苏木)主要领导和村(嘎查)主要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居(村)民,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居(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乡(镇、苏木)、村(嘎查)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四级,即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履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响应机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包头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城建委、水务局、安监局、包头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5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内蒙古通信包头分公司、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包头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电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6.6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包头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苏木、镇)和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定期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包头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将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等通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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