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28 颁布日期: 2012/05/28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28
颁布日期: 2012/05/28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件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6.6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我市较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地区、县(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由市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进行。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属地环保部门要切实担当起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指挥部内设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区、县(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组成   市政府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沈阳供电公司、沈阳军分区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资金、交通运输等,负责或参与全市应急物资生产规划布局、物资储运及设施建设的项目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 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自来水、煤气的保障和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公路绕行方案。   市农经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及大面积突发性森林病虫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和旅游服务设施保护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气候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   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配合参与涉及辽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公安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指挥救援用电工作。   沈阳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 应急监测组、 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为主,协助应急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为主,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政府应急机构为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以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为主,深入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以市卫生局为主,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为主,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以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为主,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以市委宣传部、市直主要媒体、事发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聘请的有关科研机构和部门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聘任或留用。日常接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   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县(市)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依托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境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地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水利部门会同气象、环保等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地区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以及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市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市及区、县(市)工业园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化工、尾矿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组织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项目,未通过环境风险评价审查的,限期补做。   (6)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委等部门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互相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建立市际应急联动机制,与我市周边的抚顺、铁岭、本溪、辽阳、鞍山、阜新、锦州等城市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跨界污染事件。   (7)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8)市政府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9)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4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县(市)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发布颜色警报。   3.3.2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2)重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响应:   ①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或事发地周边城市的应急救援。   ④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3)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较大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处置工作,一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工作。   (5)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认定。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紧急、情况严重的,或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   (1)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   (2)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3)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4)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5)可能产生跨市界影响的;   (6)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7)核与辐射突发事件;   (8)各区、县(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   4.2.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信息通报   发生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在上报省环保厅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由市政府及时通报毗邻和可能受影响的城市市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4.3应急处置   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所属区、县(市)级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3应急行动准备   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参与单位主要领导及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作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3.4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4.3.5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将污染物样品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信息发布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市突发环境事件时,城市间应将应急处置信息相互通报后,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涉及军队的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监测数值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较低水平。   4.6.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事件评估   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事件评估工作。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等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和公众信息是否真实,发布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调查处理   对重大以上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或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应急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责成事发地市政府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区、县(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配强市级、配齐区、县(市)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区、县(市)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和组织管理。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4技术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省级、市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等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民群众等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县(市)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   6.6经费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建设等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区、县(市)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遇突发环境事件能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时,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有关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区、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由于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状态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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