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4/17
颁布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6/01
颁布日期: 2012/04/17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鲁水政字〔2012〕7号) 各市水利局、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四、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别在相应阶段完成。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七、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十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三、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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