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抓好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24/07/24 颁布日期: 2024/07/24
颁布机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24/07/24
颁布日期: 2024/07/24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抓好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

(鲁环函〔2024〕97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加快完善“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倒逼本辖区内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提高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其中,对于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技术评估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问题,省厅将在不予批准的基础上,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对环评单位和环评人员采取失信计分5分或20分的处理措施,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

  二、切实抓好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与本市有关部门、辖区内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加强沟通,对重大敏感的规划可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指导帮助对规划环评文件予以优化完善,确保符合评估标准要求。其中,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的省级开发区、经开区、高新区等园区规划环评,以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等专项规划环评,若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失实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提供合理支撑,导致技术评审过程中不予通过的,省厅将对规划编制机关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进行通报,并适时进行约谈。

  三、落实环评信用监管工作系列要求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领会政策、提升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以高质量环评文件有效支撑环评源头预防的工作效能,确保不因环评质量问题引发环境问题。其中,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个人因信用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不得受理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检查和规范性检查,从严审批把关。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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