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15 |
颁布日期: |
2010/12/1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15 |
颁布日期: |
2010/12/15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2011年春节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定周密工作方案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传达并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要督促各运输单位制定周密的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方案,要结合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全国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现场安全监管为抓手,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工作力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二、强化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准入把关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对本辖区内符合相应运输资质的承运企业进行公示,引导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委托符合相应安全条件和资质的运输车辆承运。
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车站(港口码头)安检、烟花爆竹运输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重点提高船员、驾驶员、押运员、车站(港口)安检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操技能。
企业要确保安检门、X光机、摩尔探测仪等安检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要为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船配置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要加大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车船的维修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运输企业在承接烟花爆竹运输业务时,要拒绝承运“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对发现的托运人未如实告之货物品类、规格和假冒、伪造相应证件材料等情况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
各单位要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改善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车船、场站、码头的设施设备。
三、切实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动态监管
各单位要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各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扩大安全监管覆盖面,充分借助车辆自动行车记录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视频监控系统(CCTV)等手段,加强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车船、场站、码头的动态监管。
要督促轻轨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经营者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安检力度,杜绝携带烟花爆竹的旅客进站乘车(船);杜绝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和集装箱运输谎报、瞒报烟花爆竹等的车辆、集装箱登船。
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烟花爆竹有关行业、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查处不具备条件的车辆和从业人员从事运输的行为。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要加大收费站入口检查力度,有条件的要设置烟花爆竹检查站。对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要逐车检查,严禁无运输资质、车况不良、驾驶人和押运人员无完整有效资格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要加大路内巡查力度,及时清理路内停驶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要高度关注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时高效予以疏散,避免此类车辆在路内、收费站滞留。对存在非法违法运输的,要从严进行处理处罚,并及时向市运管局通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
客运站、港口码头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四定要求”,进一步强化人员密集区域的安保防范工作,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派驻警力驻站。
四、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值守
各单位要结合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针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开展专门督查,从严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凡发生的每一起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凡涉及到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要及时报告辖区政府和市相应行业管理机构,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协同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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