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4/23 颁布日期: 2012/04/23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4/23
颁布日期: 2012/04/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3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自我区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以来,用地预审在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供应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不按规划选址、超定额标准和控制指标用地以及压占指标批而不征、征而不供、供而不用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全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突出、压力巨大。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闸门”调控作用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年度调节作用,增强对项目用地的综合统筹保障能力,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进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   二、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一)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国家、自治区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的项目;   (三)国家、自治区还没有出台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同一单位(或项目)近三年已两次以上(含两次)占地建设的项目;   (五)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排放高耗能和产能过剩的项目;   (六)耕地占补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尚未落实的项目;   (七)拟占用耕地比例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控制的项目;   (八)与同类先进或领先项目相比,用地规模明显偏大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实行分级管理,实行谁预审谁论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论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8〕41号文件办理,由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论证;其他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论证。   四、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在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编制基本完成,拟申请预审之前,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编制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向负责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论证申请。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可以委托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土地规划机构编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在论证规划修改方案时一并进行用地预审论证。   五、负责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应当组织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专家、建设项目行业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踏勘和论证。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遵循行政管理与技术审核相分离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土地规划资质的机构实施论证具体工作,接受委托的土地规划机构在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论证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实施论证具体工作,但建设用地单位已委托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代理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项目除外。   七、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踏勘和论证,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存在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问题。   (二)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在项目选址多方案比较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片面追求降低建设成本等而多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问题,是否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并评估了征地拆迁风险;单独选址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   (三)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重点论证:项目用地面积统计分类是否准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用地定额和控制指标,是否存在粗放用地、“搭车”用地或圈地的问题,与同类先进或领先项目相比,是否还有节约用地的空间;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选线方案和设计,核减用地规模;近三年已二次以上(含二次)占地建设的项目的征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重点论证:修改规划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划的局部修改是否对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重点论证:是否将补充耕地资金纳入工程投资概算,资金概算是否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标准,是否提出切实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是否已挂靠经验收确认的土地开垦项目。   (六)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等是否纳入工程投资概算,资金概算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定额规定要求,是否提出切实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   八、负责论证的单位应当自受理论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工作,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九、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融入预审申请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中一并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应进行论证而没有开展论证工作,或没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并将其融入预审申请材料的,不得受理预审申请。   十、建设用地单位没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和预审批复意见的,不得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论证统计制度,对在预审中调整用地选址、核减用地规模情况以及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不通过预审的项目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统计和上报。   自治区将各地预审论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绩率考核内容,并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奖励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十二、建设用地单位提出论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0份:   (一)建设用地单位的论证申请。   (二)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备案制项目),或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核准制项目)。   (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核准制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机关组织的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总平面布置图或标出线形工程布置的1:10000地形图,标出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选址用地的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对项目选址用地意愿的调查情况材料。   (七)涉及规划修改的,按规划修改方案论证的规定提交规划修改方案及有关材料,一并论证。   (八)用地预审申请材料中与论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   (三)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情况。   2.项目选址及其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等相关权利人的意愿调查和征地拆迁风险评估情况;避开基本农田、尽量不占耕地、少占农用地的措施;单独选址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   (四)项目用地情况,包括:拟用地面积和类型;拟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的用地定额与控制指标;依法合理分期用地的措施和用地时序安排;近三年已二次以上(含二次)占地建设的项目的征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情况。   (五)土地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复垦资金和补充耕地资金等概算,以及将其纳入工程投资概算情况。   (六)耕地补充措施。   (七)问题和建议。   (八)结论。   十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严密组织实施,确保不走过场,务必取得实效。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用地单位、论证实施单位开展论证工作;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舆论正确导向,在全社会促进形成建设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靠前服务,提高预审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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