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4/19 颁布日期: 2012/04/19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4/19
颁布日期: 2012/04/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2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扩权强县工作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函〔2011〕620号)的部署,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分工   从2012年5月1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按探矿权、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因发证权限发生变化的,由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工作。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由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储量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一家事业单位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承担辖区内属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储量报告评审工作。储量评审专家应具有地质矿产或相关专业高、中级技术资格,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   三、矿产储量案工作要求   (一)储量评审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由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2. 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3. 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4. 由申报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5. 评审委托单位和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 有效的储量评审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或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勘查(储量核实)的批文;   7. 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8. 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   9. 矿床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10. 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备案受理:受理人检查备案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提出补件意见。   (三)备案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审查主要内容:   1. 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 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 评审工作中聘请的专家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专家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4. 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四)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时限。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加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发送到评审机构和有关单位。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评审机构补充完善资料。   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矿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赋予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职责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文件精神,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工作。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未经登记,不予探矿权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或保留探矿权,不能据以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未办理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不办理压覆矿产储量登记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备案、登记工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图,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矿产储量备案、矿产登记工作要确保在2012年5月20日前将审批机构和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集中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各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建情况,适时对储量评审机构、储量评审专家和市、县矿产储量备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未经过培训,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请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建情况和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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