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08 |
颁布日期: |
2012/05/08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08 |
颁布日期: |
2012/05/08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2〕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责任制,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市大力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厦漳泉同城化建设,火灾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发生火灾的机率和防控难度日益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较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建设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夯实公共消防基础,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打造“五个厦门”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更加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四)加强火灾隐患源头管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的管理,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不予批准。
(五)坚决整治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场所、私房出租屋等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利用综治力量,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要坚持常态化整治与周期性治理相结合,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安全威胁的消防隐患,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加快建设厦门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健全完善火灾隐患受理、转办、移送、回访和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差别化监管措施,积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要实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强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效调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七)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牵头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要求,严格落实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制度。
(八)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适时公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信息。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方便群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的溯源查询;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效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工作意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的内容。教育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建立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实施“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推动家庭配备使用逃生自救器材。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培养更多的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工作
(十)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针对我市高层、地下建筑、城市隧道、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
(十一)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扎实落实公安部等多部门出台的《关于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建立街(镇)、社区、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切实筑牢“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火灾防控网。所有街(镇)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综治办、安监站、派出所、工商所等工作人员参与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设立消防工作站,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明确2-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居(村)委会主任对网格内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消防工作。责任片区、单位小网格应成立消防自治或区域联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政府可以招收事业编制人员或统一招收消防文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作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派驻街(镇)、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街(镇)、社区要建立网格精细化排查检查机制,落实日常检查巡查制度,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对辖区消防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切实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二)健全完善专群结合的消防队伍。逐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确保每个街、镇都有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每个社区(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大型厂矿企业、危化品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要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要积极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文员辅助执法队伍建设,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对业务精通、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探索纳入事业编制。
(十三)大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的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着力打造消防“铁军”。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探索使用直升机和消防船艇进行灭火救援,逐步建立立体化的灭火救援装备体系。要加强消防信息中心、基础通信设施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提高消防综合救援能力。积极建设统一的灭火救援地理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消防水源、车辆、装备、灭火剂等消防要素进行实时动态的跟踪管理。
(十四)充分发挥消防服务组织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消防服务组织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火灾损失评估鉴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消防安保服务等技术性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更加便利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保障工作
(十五)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投入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不断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申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公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上半年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定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消防安全检查评价报告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十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及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托企业信用平台,加强对有失信行为、不良消防信用记录单位的联合惩戒。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为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要纳入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注册管理,依法加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正职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有效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及时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
(十八)进一步加强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积极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奖励。
(十九)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干部任职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考评。要将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与落实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确立的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有效统筹各项工作的开展,扎实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年下一级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接受报告的政府要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
(二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分管领导的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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