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总工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10/31 | 颁布日期: | 2011/10/31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总工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10/31 | 
              
              	| 颁布日期: | 2011/10/31 |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4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全总劳动保护部《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新形势下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社会广泛关注,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报告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性质、职工人数、是否已建工会;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判断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工会参与调查监督等情况。
  三、报告时限
  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及可能成为社会热点、影响社会稳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总工会;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市总工会。
  四、报告方式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在第一时间将职业病危害事故上报市总经济工作部,传真及电话:63230912,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搜集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总工会。
  2、各级工会要加强与卫生、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了解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表
  主管单位: _____________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__事故发生地点: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单位电话	 	法人代表	 	工会负责人	 
职工总数	 	接触人数	 	危害物质	 	经济损失	 
伤亡情况	患职业病人数    人,疑似职业病人数    人,死亡人数    人
事故经过及发生原因:
 
 
 
 
 
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工会所做工作:
 
 
 
 
 
 
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意见:
 
年  月  日
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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