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19 |
颁布日期: |
2012/03/1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3/19 |
颁布日期: |
2012/03/19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2〕6号)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造价站、航发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关于加强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对发布前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于施工、环保、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2.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并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3.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4.改变主要工艺;
5.改变主要设备配置且影响功能和规模;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7.同一单位工程的单次分部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工程总平面布置小范围调整,且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改变设备配置且不影响功能和规模;
3.超合同约定条件的地质变化、航道回淤、超标洪水损失或边界条件变化、重大施工方案调整或料场变化引起的变更;
4.同一单位工程的单次分部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由市交委组织初步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二)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由市交委负责审批;
2.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市交委备案,同时抄送市交委质监站和造价站;
3.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对于市交委审批初步设计,但施工图设计已委托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项目,可由市交委根据情况将设计变更委托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其变更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水运工程名称、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有);
(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参照重大设计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对拟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三)对拟委托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同时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当由水运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以及市交委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二)材料价格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招标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三)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材料价格采用最近一期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最近一期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
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确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遵循以下原则。其中,属于市交委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下面第(四)项规定编制的新增单价执行,并报市交委造价站备案。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细目单价或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及市交委的补充规定,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没有的可采用招标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业主公布上限价的下浮幅度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业主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备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属于市交委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预算文件报市交委造价站审查,造价站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抢水等特殊情况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抢水处理,24小时内按第七条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抢水的情形。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水运工程变更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组织设计变更造价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确定变更单价或存在争议的变更单价进行核查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项目法人每个季度应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报第七条规定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限制甚至取消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并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照《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限制甚至取消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水运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五)未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
2.重庆市水运工程紧急抢险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书
3.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受理通知单
4.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
5.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
6.重庆市重点水运工程新增单价核备表(略)
7.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略)
8.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造价审查业务流程图(略)
9.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造价审查申请表
10.重庆市水运工程较大设计变更备案表
附件1: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
项 目 名 称
原设计单位
变更设计单位
提出变更建议单位
变更主要内容
预估造价变化
变更主要理由
附 件 1.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2.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3.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及编号 (年) -(月)-(日)-(序号)<由受理单位填写,与受理通知书编号一致,作为登记用>
注:较大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附件2:
重庆市水运工程紧急抢险、抢水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变更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名称
存在的主要紧急情况简述
初步采取的紧急措施简述
报 告 单 位 报告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 告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注:较大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附件3: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XXXX-XX-XX-XX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变更内容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情况 □ 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 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在 个工作日内(其中专家评审时间 日)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需补正的资料:
1.
2.
3.
4.
受理单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较大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附件4: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
项目名称
变更内容
受理编号 (年) -(月)-(日)-(序号)
审查时间 审查地点
审查纪要
审查人员 参加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 (签名)
质量监督部门 (签名)
造价管理部门 (签名)
纪检监察部门 (签名)
(签名)
(签名)
邀请专家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单位) (签名)
注:较大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附件5: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
编号:XXXX-XX-XX-XX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变更内容
受理编号 (年) -(月)-(日)-(序号)
审查意见 □ 同意开展变更勘察设计 □ 不同意开展变更勘察设计
注:较大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附件9:
重庆市水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造价审查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单位名称(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
设计变更
受理单位 设计变更文件是否经过审查 是□ 否□
造价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是否具备资质 是□ 否□
造
价
编
制
人
概
况 姓 名 联系电话 资格证号 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内容 编制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所提交的造价
软件资料情况 软件类型 数据文件是否齐全 是□ 否□
所提交的附
件资料情况 名 称 资料是否
满足要求
1. ** 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设计变更说明 是□ 否□
2. ** 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是□ 否□
3. **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是□ 否□
4.** 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是□ 否□
…… 是□ 否□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受 理 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经造价站受理人签字后,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造价管理站留存。
附件10:
重庆市水运工程较大设计变更备案表
项 目 名 称
原设计单位
变更设计单位
提出变更建议单位
变更主要内容
变更费用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业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资料 1. 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2. 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3. 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4.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5. 业主单位受理及审批过程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交通主管部门仅对变更的办理程序及变更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备案。
2、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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