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泵站废除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上海市排水泵站废除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条例》,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管理,规范城市排水泵站的废除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的正常运行,结合上海市水务局《市和区、县排水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和本市排水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排水泵站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排水系统内的雨水、污水和合流泵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确定废除的排水泵站,包括环境整治等其它经批准的综合规划确定废除的排水泵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一)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泵站废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排水泵站废除的审批。
(二)上海市排水管理处是本市排水泵站废除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排水泵站废除的规划。
(三)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是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泵站废除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属排水泵站废除的审核和废除后资产的调整处理工作。各排水运营单位配合市排水有限公司办理相应区域排水泵站废除的具体事宜。
(四)各区排水泵站主管部门负责区属排水泵站废除的申报和废除泵站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规划可以废除的排水泵站,市排水有限公司和相关排水运营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可以废除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向市水务局申请废除。
(二)规划需易地改造的排水泵站和环境整治等其它经批准的综合规划需要废除的排水泵站,由建设单位向市水务局提出泵站废除申请。由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各区需废除的区属排水泵站,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水务局申请废除。
(四)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第六条 (废除要求)
(一)排水泵站的废除必须在确保新的排水系统或排水泵站投入运行并发挥应有功能后才能实施。被废弃泵站的拆除由新泵站的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二)城市排水泵站废除后,各单位要及时做好设施量的调整,设施量调整工作原则上截止于每年3月底。
(三)市属排水泵站废除后,废除的排水泵站由市排水有限公司负责相应资产的调整与处理,同时调整与各排水运营公司的委托关系。
(四)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废除的泵站,由市排水有限公司和建设或动迁方商洽,落实有关废除事宜,相关运营公司应予以配合。其中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补偿费。
(五)区属排水泵站的废除,由各区排水泵站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废除事宜。
第七条 (应用解释)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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