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3/10/15 颁布日期: 2003/10/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3/10/15
颁布日期: 2003/10/15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保护工作,保障防汛墙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安全鉴定。   第三条 (鉴定范围)   防汛墙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护坡、桩基、墙身、挡潮闸门、承台、底板和墙后地坪、墙前覆土等。   第四条 (鉴定周期)   防汛墙安全鉴定周期为15年。但防汛墙主体结构已发生严重变形、损坏或者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五条 (主管机关)   上海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防汛墙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二章 安全鉴定程序   第六条 (安全鉴定分工)   防汛墙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一)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二)其他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三)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防汛墙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安全鉴定程序)   防汛墙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制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大纲;   (二)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对防汛墙安全进行分析评价;   (三)鉴定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防汛墙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防汛墙定期安全鉴定的要求,组织防汛墙安全鉴定;   (二)编制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并报鉴定审查部门;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实施防汛墙安全评价;   (四)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安全检查;   (五)负责编写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并报鉴定审查单位备案;   (六)负责筹措防汛墙安全鉴定费用。   第九条 (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防汛墙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负责编写工程现状分析报告;   (二)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防汛墙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四)接受对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五)负责编写防汛墙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 (鉴定审查单位职责)   防汛墙鉴定审查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建防汛墙安全鉴定审查专家小组;   (二)参加现场安全检查;   (三)组织召开防汛墙安全鉴定有关会议;   (四)组织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审查专家小组职责)   防汛墙鉴定审查专家小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报告;   (二)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   (三)主持防汛墙安全鉴定有关会议,作出防汛墙安全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鉴定审查专家小组组成)   防汛墙鉴定审查专家小组,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二)现场安全检测单位;   (三)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其他有关单位。   防汛墙鉴定审查专家小组人员一般为5―9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比例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审查专家小组组长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十三条 (护坡部分)   防汛墙护坡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块石、勾缝脱落,混凝土开裂,出现渗漏;   (二)块石或者混凝土坡面塌陷、松动、隆起;   (三)底部淘空、垫层散失。   第十四条 (桩基部分)   防汛墙桩基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桩基倾斜;   (二)桩基断裂;   (三)桩基脱榫。   第十五条 (墙身部分)   防汛墙墙身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墙顶高程:   (1)墙顶高程允许范围内的沉降量;   (2)墙顶高程超限沉降(墙顶降低超过0.2米)。   (二)墙体:   (1)墙体混凝土剥蚀、浆砌块石松动或者缺损、勾缝脱落;   (2)墙体露筋及钢筋锈蚀;   (3)墙体下沉、外移、倾斜、结构失稳;   (4)墙身贯穿性裂缝;   (5)破墙时造成结构坍塌;   (6)墙体止水带拉断、沉降缝充填材料脱落。   第十六条 (防汛闸门部分)   防汛闸门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闸门锈蚀、破损;   (二)闸门变形、启闭失灵;   (三)橡胶止水带老化、渗漏;   (四)门墩严重破损。   第十七条 (承台和底板部分)   防汛墙承台和底板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台或者底板贯穿性裂缝、错位;   (二)承台或者底板钢筋外露锈蚀;   (三)无桩底板外露。   第十八条 (墙后地坪和墙前覆土部分)   防汛墙墙后地坪和墙前覆土部分的安全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墙后地坪沉降、开裂;   (二)墙后严重堆载;   (三)墙后地坪渗漏;   (四)墙前覆土标高低于设计标高。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要求)   防汛墙安全评价应当以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成果进行审查,着重分析报告中所列资料的可靠性以及核算方法的正确性,以确保安全评价的准确合理。   第二十条 (安全鉴定报告书内容)   防汛墙安全鉴定报告书,应当包括防汛墙岸段基本情况、工程现场分析、安全检测、工程安全复核计算、防汛墙安全评价和防汛墙安全鉴定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类别)   防汛墙安全鉴定后,安全评价类别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一类防汛墙:达到设计要求,不影响防汛墙正常使用,不需要采取其他工程措施;   (二)二类防汛墙: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工程局部损坏但经简单修复即可正常运行;   (三)三类防汛墙:达不到设计要求,工程存在严重破坏,经大修或者除险加固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四)四类防汛墙: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工程存在严重险情,需要重建。   第二十二条 (除险措施)   安全评价结论为三、四类的防汛墙,应当按照《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大修或者重建。   在防汛墙大修或者重建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临时防汛措施,确保防汛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鉴定费用)   防汛墙安全鉴定所需费用,可在防汛墙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对安全评价结论为三、四类的防汛墙,其大修或者重建所需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其他防汛墙安全鉴定)   本市其他防汛墙安全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水利局发布的《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办法》(试行)(沪水利[1999]166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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