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水域岸线禁止卸砂的通告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5/10 | 颁布日期: | 2012/05/05 |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5/10 | 
              
              	| 颁布日期: | 2012/05/05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水域岸线禁止卸砂的通告
(长政发〔2012〕14号)
  为配合做好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及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湘江长沙水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5月10日0时至2012年7月10日0时,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水域岸线禁止卸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卸砂的范围: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全部水域岸线,包括长沙库区内湘江两岸,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龙王港等河流库区段两岸。
  二、禁区内依法禁止所有运砂船舶卸砂。
  三、自2012年5月10日0时至2012年7月10日0时,浏阳河从入湘江河口起至东山大桥、捞刀河从入湘江河口起至水渡河坝河段,依法禁止运砂船舶通行或滞留。
  四、2012年已在长沙缴清全年规费的运砂船舶,可以按照月缴费标准退还3个月的规费,未缴清规费的运砂船舶全年按9个月计征规费。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区内卸砂及在禁航区域通行或滞留的,由海事部门牵头组织水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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