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30 颁布日期: 2012/01/30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30
颁布日期: 2012/01/30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环发[2012]1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全过程监管,杜绝因危险废物收集、中间过程流失、处置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针对本单位各类外运处置、回收的固态、液态废物进行申报登记造册。   1、申报项目:蒸馏釜残、反应釜残液、废催化剂、菌丝、溶媒、活性炭、污泥等所有危险废物要求分类识别、申报并建立储存台账;   2、申报内容:产生量、外运量、运输周期、运输车辆(精确到罐、泵、日、时、车牌号),申报内容企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接收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相关资质及委托协议,按焚烧、回收、填埋等处置方式分类进行申报备案。   (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按照环评批复及资质规模有关内容,以月为周期,将储罐容积、接料批次、接料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及运输量、蒸馏回收废渣收集处置、蒸馏回收、焚烧装置开启时间及处置量、焚烧残渣封存管理等情况进行申报,提供蒸汽、电、柴油消耗量及相关票据证明。   (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在产生单位接取物料后,不得在接收处置单位以外的地点长时间停留。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靠的,需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未经备案去向不明的,按非法转运危险废物处理。   (五)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按管理要求规范存储危险废物。   二、有关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落实工作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故意拒报、瞒报、谎报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相关情况及所需证明材料书面一式三份报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一科、危废科及监控科。监察一科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督导核对,危废科负责备案归档,监控科负责对照监控视频影像资料核对车辆运输及交接时间。   联系单位: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危废科   联 系 人:许春芳   电  话:86663942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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