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14 |
颁布日期: |
2012/05/14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14 |
颁布日期: |
2012/05/14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366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5月9日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防治水主体责任
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提高对水害的危害性的认识,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提高探放水超前保障能力,有效防治矿井水害。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要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和规定,带班领导干部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干部不跟班、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无保障的,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二、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符合实际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与相邻矿井交换图纸,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采空区和水害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要定期排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要遵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措施,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认真落实雨季各项防治水措施
当前即将进入雨季,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要督促所辖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机构;编制雨季防淹井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责任;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加强雨季调度和值班工作;认真研究解决雨季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实到位。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全国几起重大水害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通过事故教训推动防治水工作。要认真查找本辖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未主动停产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关闭。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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