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10 颁布日期: 2012/04/10
颁布机构: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10
颁布日期: 2012/04/10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建发【2012】47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附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72号令),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城乡建设局和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市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   指 挥 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主任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处)处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人事教育处处长   政策法规处处长   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招投标监管处处长   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   建筑工程管理处处长   房地产业处处长   城市建设处处长   村镇建设处处长   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机关党委副书记   监察室主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批准不得离徐,对未在徐或有特殊情况的成员,由局领导按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和节能与科研处共同组成,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指挥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和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处长兼任。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根据市政府的指示,部署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参加市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成员完成正副指挥长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在各自的岗位上负有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忠于职守、勤政高效的责任。   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城乡建设局其他职能处、室和单位在完成本预案所说明的职能的同时还要认真行使平时的职能,既保证震时的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也要保证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建设局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指挥部办公室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监督检查指挥部各机构落实情况。   (2)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范》和灾区实际,负责编制《城市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安排实施方案》,上报指挥部,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程震害损失调查、评估及房屋的检查鉴定工作,并进行汇总;编制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时监控、临时加固、抢险、恢复重建及资金筹措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地震区灾情,负责编制建设系统《次生灾害应急防御对策》,指导灾区次生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组织开展灾区工程抗震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6)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建设局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7)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局办公室   (1)负责保持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及时了解新信息,传达市领导的指示,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室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的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统稿,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情况简报;   (5)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负责应急状态下城乡建设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7)组织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城乡建设局机关生命线工程、房屋和其他物业的抢险、排险、应急维护和加固工作;   (8)负责与市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联络,并协调与城乡建设局有关的抗震救灾任务;   (9)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乡建设局机关临时建筑的搭建与使用安排等工作;   (10)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城乡建设局机关对地震灾区支援的实施工作;   (11)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地震灾区工程灾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3、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设防处)   (1)负责派人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局办公室完成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文件,对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地震区指导抗震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震害调查,收集整理工程震害资料;   (5)指导地震区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抗震鉴定、临震加固和恢复重建的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在地震中倒塌和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报市城乡建设局处理。   (7)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修复、加固设计和恢复重建勘察设计等工作;   (8)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9)负责起草、提供勘察设计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4、计划财务处   (1)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乡建设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灾区城建系统灾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和救灾资金、物资的申报工作;   (2)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5、人事教育处   (1)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区建设系统慰问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事部门对我局应邀外宾或涉外事项的联络、安置、疏散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抗震防灾、救灾的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抗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工作。   6、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震应急期间有关政策研究、草拟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宣传教育、普及培训工作。   7、建筑市场管理处   (1)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建筑市场的规范工作,恢复重建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2)负责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的审查、组织、调集、协调和管理工作。   8、建筑工程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危房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抢险、排险,指导临时建筑的搭建和恢复重建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理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9、房地产业处   (1)制定地震应急期间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2)指导灾区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工作;   (3)负责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0、城市建设处   (1)指导灾区城建系统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负责组织灾区市政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   (3)负责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1、村镇建设处   (1)指导灾区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农房震后重建工作;   (2)负责组织村镇建设管理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2、安全监督管理处   (1)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   13、机关党委   (1)负责对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员和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   (2)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和支援灾区等。   二、震前应急准备   (一)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修订,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和采用新技术建筑物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震前制定《城市基础实施和重要房屋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和抢险方案》,震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的震害预测,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   (四)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制定《城市疏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震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负责组织城市居民避震疏散;   (五)对有关应急救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演练。   三、临震应急反应   当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其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指挥部各部门人员立即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2、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城市基础实施和重要房屋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和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采取紧急防御措施,保障震后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正常运行或尽快恢复正常;   3、协助做好城市疏散通道、避震场所和简易住房安排的准备工作;   4、督促检查建设系统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开展抗震防灾、救灾宣传,安定建设系统人心;   6、指导、协助预报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四、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和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并抄送有关部门;当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时,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部署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报告的震情、灾情,及时呈报市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省陆地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做出如下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上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建设部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2、立即启动城乡建设局抗震指挥部的组织指挥机构,部署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3、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恢复和震害调查   1、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遭受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恢复正常;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督促有关县(市)区做好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因地制宜制定、提供简易住房建设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灾民搭建简易住房进行技术指导;   3、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灾害调查工作应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由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给与指导、协助;严重破坏性地震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根据灾情报请建设厅协调、支援;   4、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损失先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逐个进行评定,并做标记,以便安排和处理;   5、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对重要建筑、典型建筑结构及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应认真分析震害原因,积累震害资料,总结震害经验教训。   五、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1、灾情及灾区概况;   2、恢复重建方针及原则;   3、整个城市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   5、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6、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的基本要求:   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性质、类型,明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   3、恢复重建项目的标准、规模应当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完成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由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异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尽快编制新的城镇总体规划。   六、次生灾害的防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情况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主要内容包括:防范次生灾害措施、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破坏而有强烈震感的地震事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建发〔2002〕131号文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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