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3/17 颁布日期: 2012/03/17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3/17
颁布日期: 2012/03/17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来源   3.3信息分析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4.2启动应急响应   4.3现场指挥   4.4基本应急   4.5扩大应急   4.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善后处理   5.3社会救助   5.4保险   5.5事件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物资、设施、抢险队伍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证城市安全供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标准卫生标准GB5749-2006》、《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1.3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主要指造成5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突然发生、事态特别复杂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主要指造成3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突然发生、事态很复杂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主要指造成1万户(含)以上3万户(不含)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突然发生、事态复杂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主要指造成1千户(含)以上1万户(不含)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城市公共供水,需经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供水突发事件。   1.4.2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的自然、战争或人为因素使水质受到污染、供水设施与设备严重故障或损坏以及水源严重不足等情况,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4.3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成立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通讯管理局、青岛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城市供水企业等。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作为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承接突发事件报告;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建议,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城市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1.2各区市政府应当成立本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启动、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指挥部,并根据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专业组。专业组的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   2.2.1现场处置指挥部:处置较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重大突发事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组长。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市政公用局协调有关部门现场指挥。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反馈突发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2.2宣传报道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事故,成立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供水企业参加,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由市政公用局或处置地政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抢险处置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供水企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污染源治理,监督肇事单位消除污染,解除或减轻危害;市卫生局负责采取防疫措施,参与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人员伤亡时的现场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文、汛情旱情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以及水源地防汛组织工作和水源地水质恢复;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工作;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相关的电力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障;供水企业负责现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供水紧急调度、设施抢险、抢修,水源恢复等。   2.2.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委、市市政公用局参加。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和影响区域的交通调流和管制,以及治安工作。   2.2.5应急生活供水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影响区域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等参加。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全市矿泉水、纯净水等的紧急调配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市主要矿泉水、纯净水等的生产,为居民提供应急生活用水;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车辆配合运送应急生活用水等;市公安局在保证消防工作的前提下,协助应急生活用水的运送等工作;当地政府负责居民应急用水的组织、发放工作。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生活供水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   2.2.6突发事件调查组: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若调查处理权不在青岛市,则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7善后处理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供水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事件受损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恢复和赔偿;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置、理赔、医疗鉴定等善后处置工作以及社会救助等工作。   2.2.8突发事件发生地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县级市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各自预案组织实施。   3.预警预防机制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降低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水质、污染等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市区城市供水安全的其他信息。   3.2信息来源   气象、水利、水文、地震等部门对天气形势、水文、汛情旱情、地震等进行监测、分析得出的可能对城市供水水源短缺、设施安全等方面造成威胁的信息;环保、防疫等部门通过监测、发现的污染、疫情等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供水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分析得出影响供水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   3.3信息分析   市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供水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市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其他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办公室。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   3.5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5.1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   3.5.2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3供水部门做好影响范围内供水调度和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节水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态势,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3.5.4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市市政公用局、供水企业或其他相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接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4.2启动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现场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方案,负责调动各专业组开展处置工作;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4基本应急   4.4.1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组织维护好事发地区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4.4.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4.4.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主动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应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处置: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时,指挥部对全市进行统一部署协调行动;各单位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当水源发生污染,水源水质暂时无法恢复时,市水利局应紧急起用备用水源,确保居民最基本用水需求。   重大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处置: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时,指挥部统一部署多个部门协调行动;统一调度全市矿泉水、纯净水等的生产与销售,组织调配全市矿泉水、纯净水等应急水源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生活用水。市市政公用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紧急情况下限制、暂停工业企业用水,保障重要部门和单位的用水。当水源发生污染,无法保证水质安全时,供水企业要立即封闭或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   较大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处置: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时,各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指挥部指导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应技术规程进行应急处置。   一般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处置: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时,由市市政公用局立即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度送水车、大桶水等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4.5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4.6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6.1基本原则   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4.6.2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内容   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公共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6.3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的形式   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根据市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在突发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系统、公众通信网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突发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可以基本保证正常供水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宣布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突发事件影响等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根据突发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3社会救助   5.3.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3.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处置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3.3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置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4保险   突发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青岛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立即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事件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市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   6.2应急物资、设施、抢险队伍保障   6.2.1市政府建立应急生活用水保障体系,确保在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6.2.2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储备和保障工作。   6.2.3供水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节水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演习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来源   3.3信息分析   3.4预警级别、发布与解除   3.5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4.2启动应急响应   4.3现场指挥   4.4基本应急   4.5扩大应急   4.6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   5.3社会救助   5.4保险   5.5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6.3应急抢险队伍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和指挥,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抢修抢险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影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排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并且对全市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大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对全市较大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一定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对较小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排水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应于本预案:   因风暴潮、海啸、台风、突降大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城区大面积积水;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区域大面积积水;其他适用本预案的情形。   1.5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本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查。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青岛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相关排水专业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承接排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对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建议,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抢险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抢险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排水专业部门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疏散区域和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指挥部,并成立相关的专业组。专业组的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   2.2.1现场处置指挥部:处置较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由总指挥指定现场处置负责人。   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工作,迅速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2.2宣传报道组: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成立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市政公用局、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排水专业部门参加。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处置地政府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协调统一进行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   2.2.3抢险排险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青岛供电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排水专业部门负责人、专家等参加。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制定抢修抢险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力量、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进行排水、抢修、抢险。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相关排水专业部门及市公安局负责紧急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抢修、抢险;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市政公用企业做好抢险设备调用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居民楼院内抢险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现场通讯保障;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   2.2.4伤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2.5后勤保障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有关排水行业单位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保障通讯畅通。   2.2.6安全警戒与疏散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组成。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指挥本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警戒防护、交通调流、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2.2.7突发事件调查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权不在青岛市,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2.8善后处理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事件伤亡者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以及伤残人员的经济理赔、医疗鉴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或避免排水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市区城市排水安全的其他信息。   3.2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专业部门的预报;市城市防汛办等相关单位发布的可能引发排水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市民或有关单位发现排水突发事件后报告的信息。   3.3信息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预警级别、发布与解除   3.4.1预警级别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城市排水安全,不能保证城市正常排水和人民正常生活时,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   3.5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相关排水专业部门全体动员,加强值守,对重点区域密切监视,提前采取排水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排水抢险的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市市政公用局、公安部门或排水专业部门接报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处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市市政公用局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在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后,认为突发事件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时,应迅速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4.2启动应急响应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现场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突发事件现场,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立即展开应急处置。   4.4基本应急   4.4.1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2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有关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突发事件。   4.4.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处置时,排险抢险组针对具体突发事件类型,由排水专业部门按规程实施排水及排水设施抢修,相关单位提供协助;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抢险处置;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抢险处置方案;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车辆通行,进行交通调流,疏散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   4.5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   4.6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突发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区市政府宣布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根据突发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2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3社会救助   5.3.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3.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处置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3.3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4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应组织相关保险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评估与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指挥部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准备、保养、维护工作。   6.3应急抢险队伍   排水专业部门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并建立专项资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力量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指挥部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排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7.2培训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演习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来源   3.3信息分析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4.2启动应急响应   4.3现场指挥   4.4基本应急   4.5扩大应急   4.6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善后处理与社会救助   5.3事件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6.3应急抢险队伍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本市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修、抢险、排险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市区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以及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对全市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对全市较大区域供热、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区市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较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市区供热设施供应中断,对一定区域供热、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个别部门、区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或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以及对较小区域供热、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依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处置工作,适应本预案:   (1)热电厂、供热站等锅炉发生爆炸事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需要进行人员疏散;   (2)主要集中供热管道或其他重要的供热设施遭到严重损坏,引发较为严重的安全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3)擅自停止供热;   (4)因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   (5)因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   (6)其它造成严重影响的。   1.5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坚持政府领导、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常备不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有关集中供热企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接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分析和上报预警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对事件的判断和建议,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抢险救援进展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指挥部和8个专业组。   2.2.1现场处置指挥部:处置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青岛供电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现场总指挥,较大事件由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决定或者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2.2宣传报道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成立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燃气企业参加,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或处置地政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抢险排险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青岛供电公司、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集中供热企业、专家等参加。负责现场的抢险、抢修、伤员搜救等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引起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原因组织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等;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   2.2.4专家咨询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等参加。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定疏散区域和救援方案。   2.2.5安全警戒与疏散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政局、事件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参加。负责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及时调整有关公交线路,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2.2.6伤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2.7后勤保障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供热企业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保障通讯畅通。   2.2.8事件调查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参加。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不在青岛市,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2.9善后处理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供热事件企业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安抚受灾群众,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城市供热安全的其他信息。   3.2信息来源   信息主要来源: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预报;相关单位通过对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可能引发重特大供热事件的险情信息;市民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3.3信息分析   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总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   3.5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抢修、救援的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供热企业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4.2启动应急响应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现场指挥   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向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件现场,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   4.4基本应急   4.4.1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总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4.4.2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程序,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与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应现场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处理锅炉爆炸的措施:发生锅炉爆炸,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护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件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专家组、事件调查组也应同时介入。   处理集中供热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措施:相关供热企业应立即按照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抢险排险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抢险,同时安全警戒组与疏散组、专家组应及时介入工作。   (1)抢险队员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件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件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尽快恢复供热。   处理擅自停供热的措施: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热。一旦发生拒绝或擅自停止向居民供热的现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供热企业立即恢复供热。如果该企业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由指挥部指定有关供热企业临时接管该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最大限度地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公安等执法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确保接管工作顺利实施。   处理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供热的措施:在采暖期内,因停水、停电等客观原因造成大面积停供热的,供水、供电单位应立即按照本行业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用水、用电,短时间无法恢复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供电措施,确保不因停水、停电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热事件,避免引发供热设施严重损坏和重大社会影响。   处理煤炭储备不足影响正常供热的措施:采暖期内,一旦某供热企业发生煤炭储备不足现象,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紧急调配煤炭,保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   4.5扩大应急   现场处置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提高应急等级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4.6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在事件发现初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处置结束后,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正常的抢修程序,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宣布结束。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5.2善后处理与社会救助   5.2.1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5.2.2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   5.2.3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5.2.4民政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5.2.5青岛保监局负责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3事件评估与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城市重特大供热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6.2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抽水泵、通风机、消防器材以及其他应急抢险抢修物资、设备,由供热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各区政府指定的单位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6.3应急抢险队伍   公安、消防、供热企业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供热企业要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预备队。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指挥部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供热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供热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7.3演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重特大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供热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应急处置组织分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来源   3.3信息分析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接报   4.2启动应急响应   4.3现场指挥   4.4基本应急   4.5扩大应急   4.6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善后处理与社会救助   5.3事件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保障   6.3应急抢险队伍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有效控制,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排险、抢修、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1.3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5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以及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燃气设施供应中断,对全市供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   1.3.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3万户(含)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燃气设施供应中断,对全市较大区域供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总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区市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突发事件。   1.3.3较大事件(Ⅲ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较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或造成1万户(含)以上、3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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