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及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沈阳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2/12 颁布日期: 2004/02/12
颁布机构: 沈阳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2/12
颁布日期: 2004/02/12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沈阳市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及防治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沈阳市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及防治工作预案(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及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禽类,也发生在哺乳动物,甚至人。2003年12月份以来,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发生禽流感爆发疫情,并且发生了人间禽流感确诊病例和死亡病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具有高致病性的H5N1、H7N7和H9N2等禽流感病毒一旦发生变异,将导致人间禽流感的流行。为做好我市人间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做到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辽宁省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人间禽流感应急处理和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防治结合的指导原则,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人间禽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属地负责   人间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   四、快速反应   建立疾病控制预警、应急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是全市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成立市卫生局防治人间禽流感指挥部,由党政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各位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疾控处、局办公室、医政处、监督处、计财处、基妇处、宣传部、科教处、中医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传染病院、市急救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疾控处。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市人间禽流感日常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出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后负责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二、工作职责   疾控处:按照指挥部决策,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方案的落实工作;收集禽流感疫情信息及各地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加强与市农发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联通、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控制预警和应急处理系统,建立监测哨点和疫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人间禽流感监测;组建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全市疾控应急处理机动队建设,组织疾控专业技术及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等培训,组织和协调机动队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局办公室:协调局各处室和基层单位开展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及时将防治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局领导和局直单位;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调度、通报信息、上传下达、车辆调动、后勤保障工作。   医政处:做好病人、疑似病人诊断工作,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诊断、转运、治疗、护理、抢救、疫情报告等工作,组织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查工作;负责建立人间禽流感医疗救治专家小组;协调、调度120急救车辆,疫情发生时,及时赶赴疫点,做好病人、疑似病人隔离转运;做好医疗机构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   卫生监督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及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控制院内感染;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参与疫情处理的卫生执法工作;组建人间禽流感卫生监督执法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计财处:负责与市财政局协调,制订防治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计划,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负责制定防疫物资的订购计划及统筹管理。   基妇处: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医疗机构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期间病人的接诊、疫情报告、协助转运等工作。对上述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协助组织开展上述机构BR>党委宣传部:根据人间禽流感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严格按照上级宣传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协调有关新闻单位,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科教处:负责对在职卫生人员禽流感的培训按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教育进行管理。   中医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负责人间禽流感中医药的预防、诊断与治疗等工作。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培训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三、出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后,市卫生局与市农发、出入境检验检疫、市药品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财政、市公安、市教育及市宣传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间禽流感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禽流感应急和防治工作预案,成立辖区防治人间禽流感指挥部。组建区、县(市)本级的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卫生监督执法小组。负责组织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并进行考核督查。疫情发生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落实人间禽流感防治措施。 第三章 疫情及相关信息的管理   一、疫情报告、确认及发布   (一)人间禽流感疫情的报告   1、人间禽流感作为人类新发生的传染病,比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疫情报告和信息管理。   2、国家对人间禽流感疫情实行专报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一旦发现符合《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规定的医学观察病例、人间禽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后,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见《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之附5)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市)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向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   (二)人间禽流感病例的确认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依据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排除其它疾病后,考虑做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的,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程序进行会诊,市卫生局组织市人间禽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人间禽流感病例的,由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报告,申请判定,并将病例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2、人间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由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所流感实验室复核,人间禽流感病例须由卫生部组织的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三)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发布   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向有关方面和向社会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市卫生局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及相关信息。   二、人间禽流感相关信息的管理   (一)发生禽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有关区、县(市)卫生局要按照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及时上报禽流感防治工作动态信息的通知》要求,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当日起,于每日10时前将前一日工作信息以传真电报形式报市卫生局疾控处,上报信息应急括疫区内密切接触者调查人数、采样情况、实验室检测方法及结果、疫点消毒数及预防性用药人数。   (二)对病情发展迅速的急性、重症呼吸道疾病患者或在发病前10日内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区的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特别是12岁以下的儿童),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人间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除按规定上报外,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按照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上报当日起,负责对本地区发现的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于每日下午2时前上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至送检标本病例被最终排除。 第四章 日常性的工作措施   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做好禽流感疫情及防治信息的跟踪,主动、及时了解禽流感动物疫情,掌握发展动态,每日进行收集、汇总,掌握疫情动态及防治工作信息,重大信息要以专报的形式及时上报。   二、建立与农发部门疫情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发局的信息沟通,建立与农业部门禽流感疫情和有关信息通报制度,做到主动联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如有疫情发生,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及时对高暴露人群进行医学监测和开展预防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与动物防疫站建立定向联系,做好禽间和人间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联动和配合。   三、加强流感监测力度   (一)建立监测网络   市卫生局指定18家医疗机构作为人间禽流感哨点医院,开展人间禽流感的监测工作,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数量随着疫情变化及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医疗机构发现病情发展迅速的急性、重症呼吸道疾病患者或在发病前10日内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区的重症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特别是12岁以下的儿童),做出基本判断后,要及时转诊至附近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需要进一步观察的留观病例,利用现有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进行留观。对留观病例和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的病例,要由所在的医疗机构采集病人的痰液或鼻、咽拭子或含漱液和血清等标本,在24小时内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变异和无法鉴定的标本及需进一步确认的毒株,需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血清学和病毒学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见《技术方案》之附7),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三)流感暴发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集体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短时间内突然发生大量流感样病例,要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尽量收集典型病例的鼻、咽拭子、含漱液或血清等标本,可将采集样本尽快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感染病研究室。   四、做好在职卫生人员全员培训   (一)培训目标   实施在职卫生人员全员培训,培训率达到100%,考核成绩纳入今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师资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按照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禽流感防治应急培训工作。   1、临床医护人员。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专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   2、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禽流感防治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   4、实验室工作人员。禽流感防治基本知识、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   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禽流感防治基本知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培训方式   按照培训师资、逐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逐级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市卫生局负责培训全市师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全员培训。根据国家、省厅新技术要求,重点开展《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和《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培训,并随着防治技术的更新,随时进行培训。   五、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一步强化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确保信息、通讯畅通,市和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进一步加强防治禽流感机动队的建设,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药品,做好应对人间禽流感疫情的思想、物资、技术准备工作,并开展机动队的演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全市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全市禽流感的检测检验工作。做好95120热线咨询,做好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心理卫生干预。   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措施、医护人员、流调人员的个人防护、院内感染的控制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同时,要加大对消毒药剂(械)的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强化消毒药剂(械)效果监测。对消毒药剂(械)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加强禽类及禽类产品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七、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凡不具备预检分诊能力和影像检查条件的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收治呼吸道疾病发热病人,要建立发热病人就诊登记制度,要及时将发热病人转送至具备预检分诊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加强定点医院建设,在卫生部没有下发禽流感防治有关标准之前,隔离门诊、隔离病房、隔离病区的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强化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证能力,加强预检分诊、转诊、转运和健康教育工作,工作程序和规范暂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准执行。   八、加强健康教育工作   进一步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防疫能力。重点开展饲养、屠宰、运输、销售禽类及禽类产品等四类高暴露人群的健康教育,要广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知识普及,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利用村屯有线广播(农村健康金话筒)开展农民和禽类养殖户的预防禽流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理   一、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时的应对   省内出现禽间禽流感流行时,全市卫生系统要进入应急状态。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部门联系,及时了解禽流感疫情动态。我市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后,卫生部门应配合农发部门做好疫区处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农发部门疑似和确诊的动物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技术指南》之附1),直接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10日(特别要注意对儿童的观察),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填写相应报表汇总,于每日10时前将前一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观察必须规范化,要做好逐人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医学观察人员中有异常情况的,要实行个案报告。   (二)职业暴露人员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类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和疾控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见《技术指南》之附2)进行个人防护。   (三)加强重点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选择5个重点地区,毗邻县选择3个重点地区,在区(县、市)医院、区(县、市)妇幼保健院或设有儿科的其它综合医院以及重点地区内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监测点,同时选择一所市级综合医院,对高暴露人群(包括兽医和长期从事鸡、鸭、鹅、猪等动物的饲养、贩运、屠宰的人员),与高暴露人群保持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等),以及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体温≥38℃,伴有咳嗽,或咽喉疼痛、全身疼痛等症状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流感样病例,特别是原因不明的肺炎病例要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见《技术指南》之附3)进行监测,积极搜索可疑禽流感病例,每天向所在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前1天10时至当天10时发生的上述病例及已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   (四)消毒处理   发生疫情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禽流感消毒指导、评价技术方案》(见《技术指南》之附4),协助和配合农业部门,指导现场消毒,并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特别是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禽类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消灭疫情隐患。   (五)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   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   (六)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   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其他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二、人间禽流感疫情处理   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时,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已发现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区、县(市),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人禽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医疗救治   1、市传染病院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根据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以及沈阳市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医疗救治专家小组的要求,做出快速反应,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2、市传染病院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同时医院每日要向市卫生局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市卫生局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厅。   (三)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意见》、《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要求,迅速组织防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查明感染来源、传播因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并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   1、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毒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投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3、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活禽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   4、对划定的疫点和疫区要按照《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除应协助农发部门针对动物禽流感疫情开展消毒工作、进行消毒效果评价外,还应对疫点和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5、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要迅速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五)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爱卫会等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尤其要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防蝇灭蝇,做好对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以及农村改厕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疫情的解除   经省卫生厅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疫情解除后,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疫情和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出现可能的人传人禽流感疫情处理   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如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示病例之间存在人传人的可能时,除采取上述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病死禽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的隔离医学观察。   (二)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禽流感疫情监测,除发生疫情的区、县(市)外,根据疫情扩散波及范围,在更大范围内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原因不明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建立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非典防治和禽流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重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定目标,明确职责,要加强防控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因工作疏忽或措施不到位而造疫情扩散,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技术保障   有效利用流感监测网络,开展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禽流感实验室检测的各项物资准备和技术储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组织、考核和评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流感样病例、发热呼吸道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动态分析,并及时预警。   三、物资保障   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局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设立重大疫情储备金,适度储备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数量和质量要满足应对突发疫情的实际需要。   以前下发文件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我局将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对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新要求及时调整预案有关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卫生局疾控处。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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