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10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 颁布日期: | 2006/11/10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供水[2006]25号)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确保我市二次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市二次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二、拟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在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后,到市供水管理处备案,领取《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市供水管理处在有关网站公布领证单位名单。
  三、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在承揽清洗消毒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
  四、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市供水管理处备案,不得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名称或负责人变更后,应就相应内容重新备案。
  六、清洗消毒单位在清洗消毒前,应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书面清洗消毒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清洗消毒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共同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确保清洗消毒质量,尽量减少对用水户带来的不便,清洗消毒后及时恢复供水。
  八、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应由市供水管理处指定的水质检测单位到现场提取二次供水水样,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不合格时,清洗消毒单位应再次清洗消毒,直至水质检测合格。
  九、每个独立的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后应单独提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十、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清洗消毒单位应持清洗消毒报告与水质检测报告,到市或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
  十一、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清洗消毒明细报供水管理部门备查。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明细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查。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严禁未取得《体检健康证》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十三、严禁清洗消毒单位借用任何与业务有关的管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违反者收回备案证。
  十四、严禁由非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十五、严禁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违者取消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资格。
  十六、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十七、市、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人员配置表
  2、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设备用品配置表
  附1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人员配置表
序 号	岗 位	人 数	备 注
1	总负责人	1	 
2	技术负责人	1	专业技术人员
3	项目负责人	2-3	专业技术人员
4	操作人员	〉4	有《健康证》 经培训
5	电工人员	1	有电工证 可兼职
6	药剂管理	1	可兼职
  附2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设备用品配置表
序号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车辆	1 部	 
2	潜水泵	1-2 台	 
3	通风设备	1-2 台	 
4	冲洗设备	≥2 台	 
5	药剂	一批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	劳保用品	一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	仓库	≥15平方米	专人管理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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