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2006)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10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10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供水[2006]27号)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做如下规定:
1、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2、应当妥善保存二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管网的设计图、变更设计图、竣工图。
3、应当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设备维修与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4、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大修与改造,大修与改造方案应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改造后应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5、应当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持续、安全运行,确保用户用水压力。例行检修时,应提前做好停水通知。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6、应当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应提前做好停水通知,并对清洗消毒进行验收。
7、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向相关二次供水用户公布。
8、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确保设施供水安全。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处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二次供水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供水管理部门。
9、应当配合清洗消毒单位和水质检测单位,按照《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提取水样。
10、每个独立的储水设施应单独提取水样,并进行水质检测。
11、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未取得《体检健康证》的不得上岗。
12、严禁由未经市供水管理处备案的单位或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13、严禁擅自安装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已安装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管网叠压供水设备进行检查与检测;如变更用水性质,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14、严禁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15、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16、市、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
17、本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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