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02 |
颁布日期: |
2008/04/02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02 |
颁布日期: |
2008/04/02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8]269号)
各区(县)建委、安监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今年一季度,我市建设工地发生了4起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这4起事故是:
1月6日,蓟县盘山金碧工程会议中心工地,门厅二层顶部浇筑混凝土作业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施工人员随模板及混凝土坠落,一人死亡,二人轻伤。
1月18日,俊城橡树原工程打桩过程中,由于钢丝绳断裂,钻机导管坠落桩孔,一名施工人员打捞钻机导管时坠落窒息死亡。
3月14日,汉沽区西域领地住宅工程七号楼模板吊装过程中,当吊至14层时模板脱落,一名农民工头部被砸当场死亡。
3月29日,京津公路立交桥工程C线匝道护栏防护栏杆施工过程中,因承重的钢托架与梁体的连接螺栓与螺帽脱扣,导致两名施工人员连同钢托架及防护栏杆一起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经初步分析,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建设、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三是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未制定专项方案、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四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上述事故应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以防范事故为目的,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推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强制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管理、考核和监督,形成安全生产有人抓,安全隐患有人查,查出隐患有人改的良好管理氛围,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关于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三、持续不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定期对管理层、操作层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不经过安全培训教育上岗作业的现象。
四、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按照《2008年天津市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列举的排查治理重点,对所属工地逐一进行细致、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对地下施工、深基坑、大型机械、高处作业等重要部位,对施工用电、电气焊、农民工宿舍管理以及易燃物料堆放、使用和管理等环节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安排专人,限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市、区县建设安全站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定期开展对农民工宿舍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机械伤害、基坑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现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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