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全面禁止房屋建筑工程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方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18 |
颁布日期: |
2008/07/18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18 |
颁布日期: |
2008/07/18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房屋建筑工程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方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8]67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部分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施工中,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的施工方法,违反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计算原理和结构稳定的要求,发生了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管理,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分析和论证,认为目前采用的梁板柱同时浇筑方法,在模板支撑系统工艺流程、搭设方法及加固措施上存在缺陷,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的施工方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部要立即开展对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方法的全面排查,发现高度超过8m或者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并采用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的施工方法要立即停止施工。
二、对现场已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承重脚手架),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的技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安全保障的措施方案,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立即按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模板支撑系统的使用安全。
三、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承重脚手架工程,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写专项施工方案。
四、严格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程序。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组成联合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有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核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架体搭设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参加),比对设计方案和模板支撑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及签字批准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五、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部要确保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质量,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其中钢管尺寸存在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要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计算,并严格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批。施工时应当配备力矩扳手,保证扣件螺栓拧紧的扭力矩达到40N?m以上。
六、严格浇筑混凝土工艺流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必须标注混凝土浇筑方向、顺序和流程,浇筑混凝土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控,严格执行浇筑流程,防止局部荷载集中、支撑系统杆件弹性变形、水平移动和支撑系统整体坍塌事故。
七、严格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监控。浇筑混凝土时必须设置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监控人员,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浇筑,采取加固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再进行浇筑施工。
八、各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进行严格监控,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论证和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九、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模板支撑系统的,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并给予曝光。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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