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09 颁布日期: 2011/08/09
颁布机构: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09
颁布日期: 2011/08/09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市环[2011]361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分局、环保监测站、环保研究所: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国家环保部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最近,省环保厅专门召开培训宣贯会议,并发文就贯彻实施国家《办法》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对今后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办法》、《规定》和省厅意见,确保下一步我市企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把握固废进口管理新规定   国家《办法》和《规定》分别于2011年8月1日和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文件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作出全面规定,与现有的规定和做法相比,变化较大。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环保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规定》,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按规范认真做好废物进口企业的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进口废物申请初审等工作。同时,要做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执行国家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自觉意识,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新规定开展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工作。   二、严格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要求,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一)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供完整、真实和正确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市、省环保部门申请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之前,应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提出出具对《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附件2)的书面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说明附件3)。   需要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市、省环保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申请前,应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提出出具对《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附件4)的书面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说明附件3)。   (三)选择进口口岸应符合就近原则。确定报关口岸一般应当选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关区,选择非所在关区报关口岸的,本年度内不得申请更改其他非所在关区口岸。报关口岸的变更每年仅限一次,不得同时选择2个及以上的不同口岸。符合上述更改口岸规定的,可在领取许可证后提出口岸变更申请。   (四)原则上不得改编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代理企业或国外供货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应有防止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条款,并应明确进口废物的种类和不同种类的具体数量或比例,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改许可证商品编码。   (五)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废物应全部在进口废物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中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提供或委托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充分的加工利用。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处置或利用设施应当经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委托处置或利用的,接受委托处置或利用的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处理或利用危险废物,还应当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六)建立和完善进口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制度,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2011年6月1日前已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已实际进口、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既满足国家要求、又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台账,从2011年6月1日起按日记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本见附件5)。   (七)进口废塑料、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项目如需搬迁的,应当迁入经批准的进口废塑料、废五金“圈区管理”园区。   (八)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如实填写、按规定上报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附件6)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附件7,报告可委托环保技术部门编制)。2011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季报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一)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对申请进口固体废物企业的现场核查(市直企业由市局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两方面:一是检查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二是检查有无《规定》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违法行为。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填写《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其中,对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申请企业,还应对照其申请材料检查其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查看其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记录,看其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记录在案;现场检查特别要查看企业是否按上报的经营记录簿文本记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上报的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依法依规处置利用、相关的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工业废物的交接单据、支付处置费用的单据等是否齐全。核定企业的年加工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申报的年加工能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确认的年加工能力、现场核查结果、历史批准和实际进口加工情况。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条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口,同意进口的数量及理由。对于经查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物的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及审查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核。   (二)各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分局要加强对所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定期不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告省环境保护厅。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在加工利用企业依法报送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和《环境保护报告》后,组织对企业报表和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每次现场核查和检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放入企业档案中,市局视情况组织复检。现场检查表格式和企业档案建档要求可登陆广东固体废物网站查阅。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环保部门内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机构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承办进口废物申请事项的管理机构;环保部门内部负责承办进口废物申请事项的监管机构应将辖区内企业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并在出具监督管理意见、填写相关内容时征求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十二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园区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对进口废塑料有较大需求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进口废塑料园区,园区面积不得少于1200亩。园区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纳入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园区的环评文件及项目试运行许可均由省环保厅审批。省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园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文件、试生产申请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申请进口废塑料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引导现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逐步进入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今后,市、县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经省环保厅批准环评文件的进口废塑料园区外的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各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市环保局审定汇总后报省环保厅。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规定》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全面纳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范围。对已经出具了《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企业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可以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意见。   (二)《规定》实施后申请进口可用作材料的固体废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在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获取)。申请材料清单如有变化,以广东固体废物管理网站公布为准。   (三)此前市环保局印发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略)   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   3、有关证明材料说明(略)   4、《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   5.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本(略)   6.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表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略)   8.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略)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2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   填报:     区(县)环境保护局(分局)(章) 1 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 □不合格□其他 废气:□合格 □不合格□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11.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12地级市环保部门意见                           公章                         日期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4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所在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如没有收到海关或检验检疫部门的通报视为该企业无相关违反海关或检验检疫规定的行为。列入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附件4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 1 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 正常 □ 不正常 □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 □不合格□其他 废气:□合格 □不合格□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NOx       NH3-N       其他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11.3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是否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                 □是 □否 12 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分局)审查意见   (仅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的填写;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明确审查意见,并核定企业年加工利用能力,并提出建议批准数量及其理由。)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地级市环保部门意见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4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如没有收到海关或检验检疫部门的通报视为该企业无相关违反海关或检验检疫规定的行为。列入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12.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仅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填写;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是否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是否同意进口给出明确审查意见,并核定企业年加工利用能力,提出建议批准数量及其理由。确定企业的年加工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申报的年加工能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确认的年加工能力、现场核查结果、历史批准和实际进口加工情况。   附件6: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加工利用企业名称:                 (章)   加工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季报□ 二季报□ 三季报□ 四季报□ 年报□)   表1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基本情况 序号 许可证号码 进口企业 海关 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批准数量(吨) 报告期内 进口数量(吨) 报告期内 进口总金额(万美元) 备注                                       注:废船的单位为“艘”。   表2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单位:吨) 废 物 种 类   报告期内进口数量:   报告期内加工利用数量:   *报告期内员工劳动报酬总额:(万元):   *报告期内员工平均劳动报酬:(元/人?月):   报告期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 名 称 生产数量 自用或者销售数量             小 计     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利用处置情况 名 称 产生数量 利用处置数量 总数量 委托处理处置数量                 小 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名 称 产生数量 利用处置数量 总数量 委托处理处置数量                 小 计         制表人:              审核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可增加附页。2.每类废物填写一份表格。“废物种类”按照以下种类划分:“废纸;废塑料;废五金;废钢铁;废纺织原料;含钒废料;木废料;废糖蜜;硅废碎料;铜废碎料;铝废碎料;轧钢产生的氧化皮;金的废碎料;包金的废碎料;铂及包铂的废碎料;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云母废料;含锰大于26%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含锌大于12%的烧结铅锌冶炼矿渣;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用作除锈磨料的其他铜冶炼渣;废PET饮料瓶(砖);废光盘破碎料;未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皮革边角料;不锈钢废碎料;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铋废碎料;钛废碎料;锆废碎料;锗废碎料;铌废碎料;铪废碎料;镓、铼废碎料;碳化钨废碎料;废汽车压件;废船”。废纸包括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4707900090;废塑料包括3915100000,3915200000,3915300000,3915901000,3915909000;废五金包括7204490020,7404000010,7602000010;废钢铁包括720410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废纺织原料包括5103109090,5103209090,5103300090,5104009090,5202100000,5202910000,5202990000,5505100000,5505200000,6310100010,6310900010;含钒废料包括2619000020,2620999010,8112922010;木废料包括4401300000,4501901000;废糖蜜包括1703100000,1703900000;硅废碎料包括2804619001,2804619090。3.标注“*”的,由从事进口废塑料、废PET饮料瓶(砖)、废光盘破碎料、废汽车压件、废五金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及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填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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