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转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5/19 |
颁布日期: |
2008/05/19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5/19 |
颁布日期: |
2008/05/19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
(汕市环〔2008〕127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是污染源管理、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现将省环保局制订的《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提出的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学习《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熟悉《导则》规定要求,加强宣传,有效推进我市的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二、对在管排污单位在年内进行一次清查,分批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工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优先排查并完成整治。对原已完成排污口规范化的单位,设立情况不符合《导则》要求的,进行整改完善。
三、将按《导则》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限期治理(整改)项目的环保验收和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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