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9/21 颁布日期: 2001/09/21
颁布机构: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9/21
颁布日期: 2001/09/21
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江苏供电营业区范围内,从事进网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具体分为:   (一) 低压电工 是指在400伏及以下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二) 高压电工 是指在10(6)千伏及以上受(送)电装置上安装、检修、运行(值班)作业的电工;   (三) 特种电工 是指在高低压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仪表、调度、电缆作业等电工。   第三条 进网(包括在发、供、受、用电装置)作业的电工,必须参加经贸委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审核合格,取得经贸委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进网作业。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市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供电企业应协助、配合经贸委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参加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工作认真,遵纪守法。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及有关用电管理知识;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四)电业作业规定。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须经当地经贸委认可。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当地经贸委或其授权单位认可的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十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电业作业技能;   (四)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高、低压电工转为特种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经贸委统一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要求进行。   各市经贸委要督促有关培训单位提高教学水平,积极采用先进教学手段,如模拟操作、仿真操作等,提高进网作业电工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提高考核质量。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每学科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组织审核、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试。   新电工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证上注明“学员”字样。新电工不能独立作业。新电工持证两年以上,经复审合格者,换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从事电气技术和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签发进网作业工作票的电气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也要参加进网作业高压电工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到我省从事进网作业的外省人员,须持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到我省作业地的经贸委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网作业。   第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者,如重新进网作业,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作业。   第二十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对 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两年须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者,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审栏内盖复审印,可以继续从事进网作业。复审不合格者,在三个月以内可以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未参加复审者,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有窃 电行为者,取消进网作业资格。发生事故或违约用电的责任人均参加当年复审。   第二十二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应按规定分工种进行培训,复审培训学时人均不低于30学时。复审培训内容包括:   (一)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二)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三)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安全的教学;   (四)身体健康状况(对复审电工要进行体检)。   第二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复审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复审培训费。复审培训费标准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经贸委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调离原单位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贸委依法组织检查、监督进网作业电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情况、进网作业电工的作业行为以及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供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进网作业电工进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者,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责成当事人停止作业;情节严重者,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并报请有关经贸委吊扣、吊销当事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同时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一)未持证进网作业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三)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有窃电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使用法规、方针、政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经贸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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