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15 |
颁布日期: |
2012/03/15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15 |
颁布日期: |
2012/03/15 |
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1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1〕20号),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排查、检查、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所提升,防灾减灾效果显著。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4000余处,成功预报地质灾害事件75起,5.3万人及时转移避让,避免人员伤亡6000人,减少经济损失2亿元。但是受气候变化、极端天气事件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近年来我省各类地质灾害呈现多发态势,尤其是2010年因突发暴雨、持续强降雨,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造成5万余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很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将 “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二、以地质灾害调查为主体,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评价工作的精度。以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对东南部山区县 (市、区)开展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企事业单位、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及时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提交当地政府,作为防治工作和防治规划编制的基础依据。
(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巡查制度。县级政府负责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变化的跟踪监测,组织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全面落实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的“三查”制度,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加强灾害隐患点监测预报预警。各级政府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长白山火山及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地带,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及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按权威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
(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加快建立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和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为群测群防员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重点强化东南部山区和偏远地区的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规定执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要加强对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的选址与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内容。
(二)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四、综合防治,积极推进工程治理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目前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二)开展重点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对分布在桦甸市、蛟河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长白县和白山市江源区等县 (市、区)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采取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快实施长白山风景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
(三)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 (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四)实施矿区地面塌陷恢复治理工程。在九台市、珲春市、舒兰市、辽源市西安区、通化市二道江区、白山市江源区等重点煤矿地面塌陷区设立监测网络,建立地面塌陷防治示范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地面塌陷、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对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要严格管理,规范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范能力
(一)发挥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面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功能。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健全保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一)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抓紧制定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要对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队伍进行整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市 (州)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县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地质灾害易发的市 (州)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加经费和设备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省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事宜。
(二)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
(三)广泛动员,共同参与。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促进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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