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银川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20 |
颁布日期: |
2011/10/20 |
颁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银川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11/20 |
颁布日期: |
2011/10/20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老旧供热区域供热问题,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取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的接管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供热区域一般是指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供热企业管理的,锅炉在10吨以下,管网及锅炉运行10年以上的供热区域。
第四条 本市具备三级以上供热资质的供热企业(以下称接管企业),在新增供热面积时,应当无条件接管供热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供热范围内的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
接管企业接管的老旧供热区域供热面积应当不低于新增供热面积的20%;低于20%的,不足部分额度由市供热规划领导小组调整到其它老旧供热区域。
第五条 接管企业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时,必须优先解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供热遗留问题区域。经市供热规划领导小组同意,接管企业可将应接管老旧供热区域转由其他企业负责接管。
第六条 接管企业必须于5年内完成供热规划审批范围内全部老旧供热区域的供热接管工作,编制5年接管实施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接管企业应按当年接管新建小区的比例完成老旧供热区域的供热接管工作。
第七条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完成老旧供热区域接管指标的,市住房保障局可调整其原供热规划范围。二年内不再新增供热面积,同时取消政府各项供热优惠补贴。
第八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供热工作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企业接管。
(一)在一个采暖期内发生三次以上七十二小时连续停暖的;
(二)在一个采暖期内累计停暖二十天以上的;
(三)长期低温运行,造成供热质量不达标,严重影响热用户正常采暖的;
(四)拒绝执行供热规划的;
(五)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正常供热工作的。
供热企业有前款情形之一又拒绝接管的,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供热区域内用户正常用暖,市人民政府将采取紧急措施,指派接管企业进入供热区域实施供暖,原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阻挠。
新的供热企业接管供热后,接管企业与原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就供热设施设备进行清算移交。
第九条 接管企业变更供热规划范围或新增供热区域,应到市住房保障局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
未到市住房保障局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擅自扩大、变更供热规划范围及供热区域的,按照《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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