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4/12/01 颁布日期: 2024/10/14
颁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4/12/01
颁布日期: 2024/10/14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水规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14日


银川市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深化用水权改革,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质效,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不含宁东)开展的用水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流程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用水权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权交易

  第四条 用水权交易是指用水权在市场主体(水权用户)之间的转让(买卖)行为。

  第五条 用水权交易包括用水权转让和受让。用水权转让是指取用水户对自身用水权进行入市交易的行为。

  用水权受让是指取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用水权的行为。

  第六条 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遵循市场调节,不应低于转让方所在地的用水权价值基准。

  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除规定可实行协议转让的情形外,其他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第三章 交易及收益分配

  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收益是指用水权转让方通过转让用水权取得的收益。

  第九条 用水权交易流程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收益分配坚持“谁投资、谁节水、谁收益”原则。

  (一)农业用水户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农业用水户委托基层水管组织、街道等第三方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农业用水户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二)工业用水户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全部归用水户所有。

  (三)节水项目投资主体自行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节水项目投资主体委托第三方交易用水权的,交易收益由投资主体和用水户按合同约定分配。投资主体和用水户按委托协议约定支付第三方委托服务费。

  (四)交易利用再生水置换的黄河水等指标的,交易收益按再生水项目投资方与水量收储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若该投资主体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交易收益须优先保障再生水利用项目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剩余部分用于辖区水资源管理、节水奖补、精准补贴等。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相关主体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户委托基层水管组织、街道等第三方交易的,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第三方将收益及时返还至用水户,并保留返还凭证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水管组织、乡镇街道、水务公司等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开展用水权交易工作,并区别于用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第三方主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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