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备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4 |
颁布日期: |
2012/01/0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4 |
颁布日期: |
2012/01/04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备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1]2455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组织开展矿山企业备案工作,加强对采选矿废渣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废弃资源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月1日以后;
(二)开采矿种为石灰石、石英石、铁矿石、煤。其中石灰石、石英石、煤开采设计能力不小于40万吨/年,铁矿石开采设计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
(三)具备加工采选矿废渣的破碎能力;
(四)企业生产的采选矿废渣主要销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同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对采选矿废渣购销合同、票据及数据报送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备案程序
备案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各矿产企业提出申请。
(一)提交材料。矿山企业于2012年1月6日至13日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承诺书(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山企业登记表》(附件2);
5.《废石加工设备一览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二)现场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外公示。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矿山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公布通过备案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上报虚假申报材料、伪造销售数据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质。
三、有关要求
(一)矿山企业将采选矿废渣销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时,应签订购销合同,规定采选矿废渣的数量、规格等主要信息。
(二)采选矿废渣购销数量、规格以三联单作为凭证,每车次采选矿废渣均应计量重量,并在三联单上签字确认。
(三)矿山企业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延至15日)将上月采选矿废渣销往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格及数量等信息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遵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的有关规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蒋海峰 侯光胜
联系电话:66415588-0415,1131
材料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405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承诺:
1.我单位自愿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组织的矿山企业备案,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属实。
2.我单位愿意遵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对备案矿山企业有关规定。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矿山企业登记表
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采矿许可证编号
隶属主管单位 所属区县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开采证有效期
加工采选矿废渣品种规格 年加工采选矿废渣能力
企业产品销售状况
企业主矿销售情况
企业采选矿废渣销售情况
区县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采选矿废渣加工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生产编号 采选矿废渣加工种类 设备能力 (吨/小时) 备注
企业公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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