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10/14 |
颁布日期: |
2009/10/14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10/14 |
颁布日期: |
2009/10/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09〕216号)
各市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 刘军
电 话:0951-5041177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和加强测评标识管理,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其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机构的设置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认定。
第八条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可在其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结果将作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验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依据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分别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建筑能效测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测数据,对该建筑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并出具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等。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一星: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二星: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三星: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四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五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 。
第十五条 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负责监制。
第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见附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对该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后核发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暂定为5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图纸和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及变更文件;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标识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认定工作(不包括技术审查和现场考察时间),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标识条件不符合的意见。
第十九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标识发布,并核发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布和标识。
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或镶嵌,证书和标识可用于企业宣传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如有违反,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由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样式(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年 月 日
建筑名称(含栋号)
建筑地址
建筑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
申请标识类型 □ 理论值标识 □ 实测值标识
建筑面积 居住 万m2 层数:
公共 万m2
总计 万m2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图审查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能效测评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说明(可附页)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按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单栋建筑进行填写;
2、若单栋建筑包含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进行填写。
3、申请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4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建筑所在地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两份。
4、项目基本情况和申请测评类型、测评机构情况由申请单位负责填写。
5、表中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与实际情况相符。
6、若内容填写不完,可加附页。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