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2/15 颁布日期: 2012/02/15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2/02/15
颁布日期: 2012/02/15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徐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及对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   二、及时处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8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清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徐政规”、“徐政发”、“徐政办发”)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将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此次清理结果,对我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作如下规范:第一,凡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停止实施;第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第三,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停止实施;第四,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停止委托;第五,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第六,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又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对行政强制法作出的这些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听取当事人意见、当场(书面)告知、催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等有关配套制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规范行政强制文书格式,保证行政强制权规范化运行。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市、县(市、区)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学习教育活动,按照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厘清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实施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现象。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力度,努力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等方面   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提升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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