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4/01 颁布日期: 2010/04/01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4/01
颁布日期: 2010/04/01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42号 2010年4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各县(市)、区县(市)、区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以及耕地易地调剂补充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10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地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没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现象。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国土资源、农委、统计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六、各地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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