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2/14 颁布日期: 2008/12/14
颁布机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2/14
颁布日期: 2008/12/14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筑[2008]1226号) 各区县建委、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施工企业:   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文件精神,为今年年底和元旦、春节期间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问题的突发事件,确保这一时期的社会稳定,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启动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应急组织机构   (一)完善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建委以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为基础,完善应急工作机构;各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集团(总)公司及本市建筑总承包二级以上和专业一级资质的单位也应组建应急工作机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并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落实各项制度,及时掌握、通报突发事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008年12月22日前各区县建委、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各集团公司应将应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应急预案一并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本市建筑总承包二级以上和专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先报至企业办公所在地区县建委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区县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汇总后于12月22日前报至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各单位应急工作机构成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   (二)应急机构保障措施   各单位应急工作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值班场所、固定电话、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应配备手机,并保持全天24小时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专用车辆和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快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留存音像资料。   (三)应急值班制度   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25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遇突发事件发生时,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联系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安排专人在市政府门前值班,协助处理涉及市委、市政府门前建筑业农民工群访、集访事件,各区县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可参照执行。   (四)投诉统计制度   各区县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应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及时统计汇总辖区内拖欠民工劳务费的投诉受理和解决情况,填写《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统计表》(表样附后)每周五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   二、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监测预警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各级单位和企业要以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高度负责的精神,一刻也不放松地抓好农民工管理和突发事件防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不断强化各项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通过全市农民工管理网络系统,以农民工实名制信息上传制度为主线形成施工现场农民工动态监控体系,加大对重点项目和农民工数量较大项目的监控力度。随时通过农民工投诉上访情况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的隐患。通过组织开展各项检查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一旦发生涉及农民工群访、集访等对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在得到事发报告后10分钟内将事件基本情况上报所在地区、县建委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涉及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和市委、市政府群访、集访等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半小时内可口头报至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一小时内填报《建筑业农民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表样附后),严禁迟报、漏报、瞒报。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项目所属区县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应急工作机构应在接到事发报告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先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员登记,及时疏散农民工群体,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处置过程中注意引导农民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来解决问题。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态势得到基本控制后,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要督促当事各方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尽快化解矛盾,消除稳定隐患,并在一周内将处置结果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或对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致使事态扩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对因农民工管理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突发事件的企业,视情节给予限期支付、停工整顿、限制招投标、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联系电话: 24134676、24313940,传真:24134676。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统计表》(略)   2.《建筑业农民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2   建筑业农民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单   编号:                 所属区县: 事件发   生日期    事件发  生时间   事件发  生地点   事件参与       人员数量   涉及项  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总包企业   项目分包企业   事件基本情况   事件引发原因   先期处置措施     报告人:   报告时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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