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02/20 |
颁布日期: |
2012/02/20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2/02/20 |
颁布日期: |
2012/02/20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宽70cm×高50cm×厚4cm。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附图1(图略)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3.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4.编号原则: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点位代码(3位)。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001-050为城市对照点,051-699为城市监测点。现有点位代码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代码前加“0”补足3位。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8+(01-99)。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7+(01-99)。
(4)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6位)+9+(01-99)(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5)上述(2)-(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01-99”开始向后编号。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2~附图4。
附图2~附图4(图略)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1.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2.标识内容:“环境监测”四个字+“环保标志”图样(详见附图5)
3.标识尺寸:附图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4.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ZHB”为Arial字体。
5.标识颜色:详见附图5。
附图5(图略)
6.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之上)。
7.粘贴位置: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环保标志”图样粘贴在前,“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6~附图7。
附图6~附图7(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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