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1/12/22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1/12/22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民爆〔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市民爆协会,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为加强重庆民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正常秩序,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重庆民爆行业整体利益,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我委特制订《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试行期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有助于实施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有序有效管控,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重庆民爆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和谐民爆为目标,以规范经营为主线,以信用评价办法为抓手,以综合信息监管系统为平台,对重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实施依法、公正、准确、及时和有效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专业软件技术,建立“重庆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配送计划指导,按照规范要求对民爆生产和销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自动化全程管理。
第五条 实行市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14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联合执行重庆民爆生产和销售企业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六条 实行等级制管理。分A、B、C、D四级,按评价表所列项目定量打分,对应评出等级(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依法经营、安全管理、产品及服务质量、履约效果等。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
由市经济信息委建立的“重庆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采集,并辅以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整理和评价
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考评组,每季度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依据重庆市民爆企业信用评价表内容进行评分,经核准后,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三)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A级,作为我市重点发展支持企业。市内企业在政策扶持、产品调控、年度考评等方面,市外企业在产品采购、合同签订等方面优先考虑。
2.评价得分89分~80分为B级,作为我市一般企业;市外企业产品在我市市场供应不足时可采购其产品。
3.评价得分80分~70分为C级,为我市督促限期整改企业,到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为D级。
4.评价得分70分以下及违法或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行为的评为D级,依法对市内企业吊销许可证。
(四)对C级企业的处理
1.信息告知
对评为C级的企业,由信息采集单位告知当事企业。
2.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为90天。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降为D级企业。
3.信息公布
对评为C级和D级的企业,市经济信息委通过委网站和重庆民爆网及时公布,以接受和加强社会监督。
4.复查申请
C级企业整改到期时,由企业提出复查申请,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组对其检查。C级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毕,市经济信息委将其升为B级,并在原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重庆市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市外为重庆市提供民爆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重庆广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经济信息委。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