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2/19 | 颁布日期: | 2012/02/19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2/19 | 
              
              	| 颁布日期: | 2012/02/19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12〕130号)
各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中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管理,着力推进应急防范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建设交通系统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在保障上海特大型城市安全运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应急预案编制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颁发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二)编制主体
  各级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针对可能发生并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编制各类(综合、专项、现场)应急预案,以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指南和操作手册。
  (三)编制要求
  不同类别的应急预案,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部门职能”;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联动响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专业应对”;编制现场应急预案,应着重体现“处置要素”。
  二、应急预案评审
  (一)评审要素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按照《导则》(AQ/T9002-2006)和相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
  2、完整性。具备《导则》(AQ/T9002-2006)所规定的各项编制要素。
  3、针对性。紧密结合本领域、本行业、本企业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
  4、实用性。符合本领域、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与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5、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响应流程、处置措施等内容科学合理。
  6、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7、衔接性。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的综合、专项、现场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并与已颁发的政府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评审组织
  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专业)协会,对所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或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聘请的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资历,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条件。
  (三)评审备案
  从事建设交通行业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的相关行业(专业)协会,应到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评审工作申请、组织评审所聘请的专家名单,以及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工作制度。
  申请登记备案后的相关行业(专业)协会,应为建设交通行业的各生产运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建立年度应急预案评审档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应急预案培训
  (一)培训组织
  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行业(专业)协会,组织进行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活动。
  (二)培训内容
  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应当使相关人员充分了解预案体系、明晰应急职责、知晓应急程序、掌握处置措施、借鉴案例经验,并编制以涵盖指挥通讯、应急要点、物资调度在内的《简明应急操作手册》,作为主要培训教材。
  (三)培训管理
  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当将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同时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导,确保实施。
  四、应急预案演练
  (一)演练原则
  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在编制各类应急演练方案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结合实际、合理定位;
  2、着眼实战、讲求实效;
  3、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4、统筹规划、注重联动。
  各领域各行业、各生产运行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演练形式
  应急演练的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研究性演练;或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互结合的形式进行,以达到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科普宣传的演练目标。
  (三)演练评估
  所有应急演练活动,都应进行演练后评估。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方案的执行情况;
  2、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3、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
  4、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
  5、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
  6、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
  7、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
  8、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演练后评估可由演练组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由演练组织单位自行组织。其评估组成人员应是应急管理专家、具有一定的演练评估经验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应急预案修订
  建设交通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般每二年修订一次,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则应即时修订更新:
  (一) 专家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
  (二) 在施行和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和新的缺陷;
  (三)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相应职责已经调整;
  (五) 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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