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31 |
颁布日期: |
2010/12/31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31 |
颁布日期: |
2010/12/31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市交通运输局联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管理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建设、管理中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协调发展”的方针,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
二、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及措施
本实施意见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具体为我市的通乡油路、通畅工程、路网改造、通达工程、建制村路面硬化及路基改造工程、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等,统称农村公路。站点指农村客运站(含运管站、候车亭、招呼站)、码头(渡口)等。
(一)规划编制
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编制,与综合交通运输总体规划相协调。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级中长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含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中长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含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市、县两级规划编制后,分别由对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初审,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后的规划即成为今后交通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各级规划编制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招投标法的规定,按规定要求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能够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宏观规划编制经费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二)计划管理
1.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依据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规模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前期储备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规模,全市建设规模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2.计划编制
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计划编制要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和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含农村公路及站点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符合富民强市(县)的总体要求,配套资金来源明确,落实到位。拟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上一年度10月底前必须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原则编制计划。
年度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提出建议计划〔有条件的县(市)区、管委会可以适当按照建设规模10%的比例编制备选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计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站点建设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
3.计划监督执行
(1)严格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年度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所有项目必须设立永久性公示牌,明确建设主体、管养责任等。
(2)严格计划执行情况统计上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将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等相关情况完整、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月报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季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年报由省交通运输厅汇总,连同年终情况总结一并报交通运输部。
(3)严格计划变更调整
要维护计划工作的严肃性,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调整项目时,必须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逐级报原计划审批单位批准。
对于擅自将计划项目变更为其他性质项目的,必须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函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完善变更程序;已形成实体工程的,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造成的损失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承担,并将该情况通报省、市计划下达部门,酌情处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动态统筹跟踪管理,由于县级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迟缓、未按期按质完工等影响恶劣的项目,其补助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通过计划调整到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积极性高、提前启动实施项目的县(市)区、管委会。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要坚持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分析,找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
(三)工程建设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所辖农村公路建设及站点的进度、质量、投资、招投标及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建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1.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设计:农村公路及客运站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但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四级(含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小桥(含小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及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审批:设计文件完成后,以市级投资为主、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于县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以市级投资为主而各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乡道、村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含20公里)以下四级公路、中型(含中型)以下桥梁及以各县(市)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汽车客运站场的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含三级)以下农村客运站的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招投标工作
农村公路及客运站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其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3.工程变更设计
(1)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涉及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路基路面宽度、路面结构组合和路面厚度、大中桥主要结构改变以及单项工程一次性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相关程序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的,由工程变更设计单位自行负责;造成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必须拆除重建,费用由工程变更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2)在第(1)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
4.工程计量与支付
农村公路及客运站建设项目的工程计量与支付工作由各县(市)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计量支付办法负责组织完成。
5.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
(1)农村公路
交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完成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由各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交工验收。
竣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以市级投资为主,各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属于县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不含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以市级投资为主而各县(市)区、管委会配套资金为辅的农村公路项目中乡道、村道或连续里程20公里(含20公里)以下四级公路、中型(含中型)以下桥梁及以各县(市)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竣(交)工合并验收:竣工验收权限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如符合且具备竣(交)工合并验收条件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是否按竣(交)工合并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权限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不采用竣(交)工合并验收,由各项目法人先组织交工验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2)客运站场
工程竣工验收: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二级汽车客运站场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验收规范及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三级(含三级)以下农村客运站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验收规范及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功能符合性审查及站级核定:根据《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汽车客货运站场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级汽车客运站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站场功能符合性由省运管局组织审查,其余等级客运站由州、市运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二级以上建成完工的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站级核定,三级(含三级)以下建成完工的客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权限进行站级核定。
(3)渡口改造
由市海事局根据相关标准组织进行。
(四)资金监管
1.各县(市)区、管委会项目规划及前期工作阶段应安排相应前期工作经费。
2.上报计划阶:段各县(市)区、管委会在申报列入上级补助建设计划的项目,除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外,必须明确项目资金的组成及来源,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具配套资金的承诺。对已列入计划又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并将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全额退还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阶段: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及时报送配套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证明资料(包括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第三方担保、列入财政预算或投资计划的文件等)。
4.建设期间: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管理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省补助性资金,按程序报批,及时拨付用款单位。市级建设资金,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进度,按批准程序,分批次拨付。车购税,省级补助只能用于建安工程费;市级补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建安工程以外支出。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1)对上级拨入车购税,省、市级补助应按资金性质和项目分项核算。
(2)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程序及相关手续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3)财会机构应依据施工方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相关凭证、监理人员审核签署的意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以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签署的意见等,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审核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4)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方提交了银行预付款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5)应当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额之内。
(6)应当加强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各项资产管理责任。
5.竣工决算阶段: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方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构成和来源,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监督检查: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农村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进行检查。若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建设用款突破审定概算的;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按规定到位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并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五)质量监督
我市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第三方试验检测、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特点,合理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实行上岗培训证制度,执证上岗,并征求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意见后确定。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我市三级以上等级公路、县道及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四级公路,独立大桥和隧道以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的质量监督;以上监督范围不包括各县(市)区、管委会为主投资和企业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和服务、配套设施。
县级交通建设工程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督范围外的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自主投资和企业单位投资公路质量监督。
市、县质监机构按权限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按监督权限和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质量监督。
公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申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处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通知质监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监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经质监机构检测鉴定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对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修复、补救的工程进行检验和复测;结合工程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经质监机构检测,发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组织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15日内积极进行有效整改,满足条件后,质监机构才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六)审计监督
1.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积极和属地审计机关联系协调,将农村公路已完工项目列入属地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属地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完成后,审计报告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项目审计完成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2.凡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对已交(竣)工项目,未报属地审计机关审计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通报属地政府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报后不整改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3.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要求完成建设、审计任务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先安排下一年度交通建设计划。
4.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2)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4)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情况,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6)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5.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在各县(市)区、管委会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安排审计的情况下,实施委托审计。
6.为保证审计质量,社会审计组织将从省、市公路建设项目审计资格库中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参与审计,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中介不得进入审计。
7.建设项目审计费用从各县(市)区、管委会自筹资金中支出。
三、其他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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