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告处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日期: |
2014/01/27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告处理的通知
(昆政办〔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为深入贯彻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87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长效联动机制,建立治超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区域协调合作,强化超限超载车辆信息管理,推进我市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责任倒查”的原则,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告处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责任与分工
市属各级治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的组织、督办和协调工作。各级具有治超职能的执法机构及治超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处理工作。
(一)市治超办负责全市超限超载车辆违法信息抄告处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并应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具有录入、汇总、审核、通报、处理、反馈、查询等功能的货运超限超载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二)各县(市)区治超办负责组织、督导、协调同级交运(路政、运政机构)、公安(交警、治安、刑侦机构)、安监、工商、监察、省管公路管理机构等成员单位(部门)开展本辖区超限超载车辆违法信息的收集、审核、抄报(通报)、公告、处理、反馈、备案等工作,并定期向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抄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各辖区内具有治超职能的路政部门及各超限检测站(点),负责对本部门路面治超机构需要抄告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和抄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要求上报同级治超办。
(四)各治超成员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职责开展信息抄告和处理工作。
二、抄告、通报、公告内容及相关事项
(一)信息抄告事项:包括源头治理抄告和路面治理抄告
源头治理抄告事项,由行政区域运管部门负责。将以下情况抄报上级运管部门和同级工商部门及治超办:
1.同一货运站(场)在一年内有3辆(次)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
2.同一货运企业在一年内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10%的;
3.同一货物装载单位在一年内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超过3辆(次)的;
4.应当抄告的其他事项。
路面治理抄告事项,由行政区域(路段)路政部门负责。依照以下情况抄报上级对应部门和同级运管、工商、公安交警及同级治超办:
1.同一货运车辆或驾驶员在一年内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
2.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冲卡、逃逸、暴力抗法或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的;
3.非法改装车辆或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
4.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超载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超限超载的;
6.车辆实际装载情况与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内容不符的;
7.应当抄告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通报事项
各级治超办定期将源头治理和路面治理报送的货运超限超载车辆违法信息进行汇总并通报辖区成员单位及相邻州市治超办。
(三)信息公告事项
以下情况由本级治超办督导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交运等部门通过新闻办进行公告:
1.同一货运企业一年内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
2.恶意冲卡、暴力抗法、扰乱治超秩序的运输业主车辆和驾驶员;
3.同一货运车辆或同一驾驶员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20%(含)以上累计3次(含)以上的。
(四)抄告内容
由源头监管(运管)机构和路面治理(路政)机构按照格式化表格填报: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车型、核载质量、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车籍地、营运证号码;
2.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3.货物名称、超限超载情况、货物起运地点、行驶路线、行驶途中查处的情况,此次查处及执行情况等;
4.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冲卡、暴力抗法等情况;
5.应当抄告的其他内容。
三、抄告程序及方法
(一)货运超限超载车辆违法信息抄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治超一线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对超限超载处理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抄告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信息后,及时进行整理审核,在规定期限(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有关违法信息抄报同级治超办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同级相关成员单位接到抄告的违法信息后进行审核处理,15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部门及同级治超办;
2.治超办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抄告和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节较严重的建立“黑名单”,每季度定期抄报上级治超办并向同级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需要继续处理的事项,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后续查处工作;
3.市治超办对汇总的信息按季度向市级治超成员单位、县区治超办进行通报,需向社会公告的内容报市新闻办;
4.超限超载信息需要抄告给其他州(市)的,由昆明市治超办将有关信息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抄告或函告给其他地州(市)治超办。
(二)超限超载违法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进行抄告,也可视情况以挂号邮寄、电话、传真、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抄告。超限超载信息抄告时,应将询问笔录、检测单据、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
四、信息的处理、反馈及备案
(一)治超办及成员单位应当对收到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审核、抄报、处理、反馈、备案,按照责任分工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任务,建立工作档案,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予以查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改装单位,由各级治超办或监管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和备案。
1.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含)以上累计3次(含)以上的;
2.货运车辆在全市一年内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累计3次(含)以上的;
3.驾驶人在全市一年内驾驶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累计3次(含)以上的;
4.道路运输企业或个人在全市一年内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累计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的;
5.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全市一年内累计有10辆次(含)以上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
6.被取消运输从业资格,吊销营运证、驾驶证以及车辆未经年检从事运输或无牌照从事运输累计2次(含)以上的;
7.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车辆3辆(含)以上的;
8.使用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9.因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桥严重损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10.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恶意冲卡、堵站,暴力抗法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列入“黑名单”名录的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站(场)、货物装载点可以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运管部门应根据超限超载情况进行约谈、限制或取消运输从业资格证、营运证:
1.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对在全市一年内驾驶经检测超限超载20%(含)以上累计2次的驾驶人(车主)以及在全市一年内累计有5%-8%辆(次)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约谈;
2.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并派驻人员实施超限超载运输源头管控。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9号令)第五十五条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第五十条四项,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发证机关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及驾驶人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及驾驶人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1.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处500元罚款;
2.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恶意冲卡的,对驾驶人一次性记12分,并视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年度检验。对违规加长、加宽、加高等改装货运车厢外观尺寸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登记非法改装信息,不予年检;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接收或现场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违法信息,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对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记6分;对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五)公安治安、刑侦机构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行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商部门对信息的处理:
1.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汽车修配(维修)厂站,建立车辆改装和修配(维修)厂站、货运企业管理档案;
2.受理超限超载违法改装报送信息,依法查处违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治超办;
3.协同运管部门依法查处或整顿超限超载车辆超过10%以上的货运源头企业;
4.对掌握的跨行政区域非法改装车辆信息定期抄报同级治超办;
5.加强联合执法,工商、工信、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联合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牵头组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
(七)新闻宣传部门对信息的处理
在加强治超宣传工作基础上,根据同级治超办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通过媒体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进行社会公告。
(八)安监部门对信息的处理
监督检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输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政府委托,组织或参与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及责任倒查工作,并将查处信息抄告监察机构和同级治超办。
以上情况由治超办每季度进行汇总、审核、通报、公告一次,同时报上级治超办备案。
五、工作监督和责任倒查机制
监察部门和目督部门加强对相关成员单位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告和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履行抄告、处理职责,以及工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会同安监、公安、交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倒查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治超成员单位将每季度搜集汇总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及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目督办,未按时限完成的由目督部门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处理流程图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